房屋遭违法拆除后的6大救济要领全记录
征收拆迁工作的各个环节为大家介绍过不少
法律知识,也通过法条和案例总结出不少被征收人需要注意的要点,相信已经帮助大家打消了很多困惑。但是,在遇到征收时,有些当事人在注意要点、小心谨慎的情况下也没能快过征收方违法强拆的速度,还有的当事人不了解其中的要点,错失了一系列维权的好机会,房屋也就在一不留神之下被违法强拆了。当我们遭遇了违法强拆,昔日的房屋在顷刻间化作废墟瓦砾,我们还能依法救济吗?2018年同类型案件在实务中的情况告诉各位在房屋已遭拆除情形下2019年的两大维权要点……
保人弃房求安全,尽力取证再发力
如果违法暴力强拆突然来袭,我们这时不要试图与前来强拆的人员“硬碰硬”或者“讲道理”,因为征收方可能雇佣大批经常“挂号”的不明身份社会人员,还可能征收方是以“拆除违建”等貌似合法的理由来强拆。想必各位家中都是上有老下有小,这时我们如果同样采取暴力方式回应,一是可能让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受到伤害,二是可能面临刑事责任风险,三是延误了取证不利于日后的维权,这些都可谓得不偿失。
这些社会闲散人员的行为终究是违法的,如果他们造成了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报警,拨打电话前开启录音。如果警察到场处置了还应积极索要报案回执等单据。也不排除警方出现不出警或出警后不处置的情况,这时我们就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及时拍下录下强拆人员拆除房屋的过程,详细记录房屋及屋内财物损毁的情况,从各角度积极留存证据,为下一步维权行动提供有力支持。
总之,“保人弃房”有时不仅一种无奈之举,更是理性的选择。“舍命不舍财”从来都不是值得提倡的,何况在某些情况下即便你豁出命去也未必能守住自己的财产。须知,对于合法的房屋而言,遭违法强拆对于获取最终补偿权益而言有时反而是一个契机或者突破,要比久拖不决强得多。这是因为在房屋遭违法暴力强拆后,我们还有下面这条路可以积极选择……
满意获赔不简单,5大方面须留意
在房屋被违法强拆后,我们可以及时求助专业征收维权律师。这里面有一个维权渠道需要我们关注,那就是行政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
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据此,当行政机关的拆除行为(包括强制拆除合法房屋和拆违)被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我们可以继续申请行政赔偿,通过要赔偿的途径来弥补我们的补偿权益,实现我们的征收补偿诉求。关于行政赔偿案件我们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责任
房屋遭违法强拆后损失的举证始终是一个困扰被征收人的老大难问题。得亏,新修改的《
行政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解释及最高法的几个指导性案例让这一难题得到了部分解决。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这是法律为行政赔偿案件规定的由行政机关负责举证的特殊规则。
但针对房屋内物品毁坏的损失,被征收人也要对自己的主张担负一定的举证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七条中又规定,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依法应当评估或者鉴定的除外;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申请鉴定的,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当事人的损失因客观原因无法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综上可知,对于房屋遭违法强拆后室内物品损失的举证,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基础性的、初步的证据以证明房屋内遭埋压毁损财物的情况,为法官的“酌定”提供依据。实践中出现过当事人仅凭嘴说强调自己屋内有价值上百万元的珍贵珠宝玉石的情形,结果法院自然是无法支持的。
二、强拆主体的确定
强拆行为实施主体的确定同样是一个老大难问题。很多时候被征收人一上来就被麻袋套了头按上了车,进而被带到了强拆人员事先准备好的“小黑屋”,拆干净了才会被放出来。回家一看摄像头也被砸了,地面都清理干净了。
根据由在明律师代理的最高法第一批保护产权典型案例中“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案”等一系列案例所确立的裁判标准,若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强拆现场的照片、视频、录音,与强拆相关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的截图等基础性证据,证明强拆行为系由征收方实施。且涉案房屋确实位于某一征收
项目的范围内,再结合当地相关新闻报道等其他证据,在当地政府拿不出证据证明强拆系他人所为的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推定强拆行为系区、县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为。自2018年以来,“强拆主体不明,推定政府担责”已成为征收维权领域的普遍司法裁判共识。
三、赔偿方式和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中已经规定,国家赔偿的形式有支付赔偿金、返还财产、恢复原状。后两种在房屋被非法强拆情况下在实践中已无法适用(因牵涉重大公共利益问题),所以应当适用支付赔偿款的方式,当然也可以根据情况适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领域的产权调换。行政机关应当遵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赔偿决定作出时或者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时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或是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此时被征收人仍然对补偿方式具有选择权,即既可以选择要钱,也可以选择要房。
四、行政赔偿评估时点
这一点对被征收人能否获得合理的行政赔偿至关重要。前文已经提到,行政机关应当委托评估机构,以其作出赔偿决定时或者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时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基准计付赔偿款,具体的会因个案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为房屋价格会不断上涨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所以无论如何,对房屋损失的赔偿都不应再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的价格为基准,被征收人所获得的赔偿也不应低于其房屋被合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五、全面赔偿原则
违法强拆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失,所以要申请国家赔偿,行政机关因违法行政行为造成损害产生的是赔偿责任。
在因违法强拆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应当把国家赔偿的方式、项目、标准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项目、标准协调综合适用。既要考虑因违法拆除房屋造成的损失,也要考虑因未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当地征收补偿政策进行征收补偿而造成的损失,即要包括搬迁、临时安置、经营性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以及应当给予的补助和奖励的损失。
全面赔偿将安置补偿权益纳入行政赔偿范围,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国家赔偿法》的作用,有利于化解争议纠纷、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对其违法强拆行为施以惩戒。许水云案件裁判中确立的“全面赔偿原则”将成为今后同类案件司法裁判的重要原则依据,这在2018年最高法和地方各级法院的大量裁判案例中已有充分体现。
上述众多的突破、进步,在行政赔偿案件中,广大被征收人还是会面临许多难点。特别是被非法强拆后申请行政赔偿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较为复杂。譬如有的财产损失客观上非常巨大,但评估依据却严重不足,最终导致被征收人主张的数额与法院裁判的数额之间仍存在很大的差距。每个案件的房屋情况、行政机关违法情况、损失情况都是不同的,建议您在遭遇强拆后及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开展维权行动,以最大限度地获取赔偿,弥补补偿权益所遭受的损失,顺带教育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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