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合这些条件,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就是违法的!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由政府作出的一种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同时也兼济私人利益的一种行政处理决定。在补偿方案合法、合理的前提下,因为被征收人要求过高或者其它原因无法达成补偿协议,会影响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长期拖延必然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故应当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以行政方式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的处理。那么,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作出需要什么条件呢?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指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应注意,房屋征收决定与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同,前者是面向征收范围内的所有住户作出的决定,后者是针对个体作出的决定;前者是房屋征收的第一道程序,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相对于房屋征收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的影响更直接、重大,因为,一旦被征收人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就面临着被强制拆除的风险。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法定程序
0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先有房屋征收决定,后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02对被征收房屋的调查、登记、公示
对被征收房屋的区位、地段、用途、新旧程度、建筑结构、附属物等调查清楚,并经过被征收人核对;调查之后,需要对调查结果进行登记;将调查登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示。被征收人如果发现调查登记结果有错误,可以及时向征收部门提出。
在调查过程中,也要对未经登记的被征收建筑物进行登记、认定和处理,以便确定建筑物的合法性以及能否获得补偿。
对于“住改非”房屋,应当根据相应法规、政策对其价值进行认定,对于符合规定的年限、手续、地段、纳税等要求的,可以认定为营业用房,调整补偿标准。
03依法进行房屋评估
客观、真实的房屋评估结果是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依据,依法评估不仅要求程序合法,而且要求实体合法。应注意,评估不仅包含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还要评估政府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便结算差价。
04经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
在市、县级人民政府公布房屋征收决定的时候,应当在公告中附有经其批准的征收补偿方案,这个征收补偿方案是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基础,补偿决定依据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和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具体制定。
05协商
这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前的关键一步。房屋征收部门必须与被征收人协商,对于被征收人提出的合法、合理问题要尽量予以解决,力争达成补偿协议,以协商征收为主,强制征收为辅。在经过充分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才能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以保障征收进程的顺利进行。
06征收补偿金额、搬迁安置费和周转房到位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期限等内容,补偿决定很可能涉及到被征收房屋的强制拆除程序,一旦房屋被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相关补偿费用和房屋必须到位,以保障被征收人的生活水平不下降。
07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送达、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政府针对具体的被征收人作出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因此,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必须向被征收人送达,未经依法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对被征收人生效。政府还应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以便接受公众监督,引导其他被征收人服从公正合法的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合法、合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这要求政府对被征收人的补偿符合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即:
(1)货币补偿不低于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值;
(2)由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补偿方式;
(3)对被征收房屋及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对象全面、客观,包括对房屋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包括院落内的空闲土地的补偿、相关附属物的补偿,包括搬迁过渡费、经营性房屋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
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怎么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作为一具体行政行为,其具有可诉性,相对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复议机关、法院主张权利。若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搬迁、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讼诉,房屋就可能被政府强制拆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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