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哪些?
审判监督程序可以分为人民法院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的监督以及当事人的申诉。人民检察院的审判监督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抗诉是法律授予人民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的一项法律监督权。由有抗诉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只有出现法定情况,人民检察院才能提出抗诉。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有权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
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书,并且将抗诉书抄送上一级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上级检察院认为抗诉正确的,应当支持抗诉;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检察院。下级检察院认为上级检察院撤回抗诉不当的,可以提请复议。上级检察院应当作出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下级检察院。上一级检察院在上诉、抗诉期限内发现下级检察院应当抗诉而没有抗诉的,可以指令下级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
三、执行监督
执行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监督,刑罚执行监督的内容包括对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执行和对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附加刑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十条第七款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同时第21条规定了,检察院在行使法律监督职权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并依法提出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发现有违法的情况,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具体内容有如下:
1、据以交付执行的判决、裁定是否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的手续是否合法,执行机关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发现对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公安机关监督管理措施没有落实或者监督管理措施不当;执行期满没有通知本人并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复政治权利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通知纠正;
5、发现人民法院对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罪犯没有依法予以执行,或者执行不当的,或者罚没的财物未及时上缴国库的,应当及时通知纠正;
《宪法》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团体、个人的干涉”,赋予了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地位,也真正决定了检察机关可以真正有效的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公正除了实体上的公正,也要保证程序上的公正。审监庭审理再审案件的目的就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案件事实问题,现在是案件终身负责制,谁审理的案件,要一辈子负责,即便退休也不可以推责。审监庭也是一样,所以它会很负责的去审理重新审理该案,所用的程序一律是普通程序,绝不可能出现独任审理是事情,它会以新的审判人员组成方式审理此案,以前涉及到该案审理的人员一律回避。审监庭独立审理案件,对再审的案件全面审查,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且对自己再审的案件终身负责。对于发现再审案件程序或者实体错误,立即启动纠错程序,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如经过审理审查,未发现判决有任何不合理之处,会做出维持决定。
审监庭,对于老百姓维权至关重要,也是对生效判决进行检疫检测的透析机,它的存在是法院部门设立的纠错机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每一个案件都能经得起正义的检验。
以上是“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请关注好律师网
土地房产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