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
项目不是征收方说了算的
近日,住建部在该《通知》中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涉及民生保障及其他重要国计民生的工程项目应优先开工,加快推动重大工程项目开工和建设,禁止搞“一刀切”。
而且在《通知》中还要求到,对准备工作不充分、防范措施不落实、隐患治理不到位,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切实保障工程项目合理工期,严禁盲目抢工期、赶进度等行为。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征收人员以各种理由抢工期、赶进度,逼迫被征收人签拆迁补偿协议,甚至是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那么此时被征收人除了要查看所在地的复工指导意见的通知,也要查看复工文件,更重要的是,在遇到逼签、逼拆时,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要知道,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起了
行政复议或是
行政诉讼,自己的房子才可能不会被强拆。
征地拆迁项目,有的地方自然会为了尽快完成工期以跳跃式的方式展开征收工作,对一个合法的征收都需要履行哪些法定程序。
首先要获取征地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核心文件,是征收项目能否启动的重要依据,只有拿到了征地批文,才算是打开了征收的大门。
《
土地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市人民政府批准。
任何单位或是个人因建设,需要使用土地时,必须都要依法向有关部门进行申请,只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准之后才能开始建设,在没有经过审批之前是不能直接在集体土地上面建设的。
其次要张贴征收公告、确认征地调查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市、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街道、公民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相关部门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的形式告知被征地的集体土地和住户。同时告知被征地集体土地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征地告知书》应当在拟征土地所在地的街道内张贴。
在征地告知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和数量等,据实填写《征地调查结果确认表》,被征地的住户以及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应对调查结果予以确认。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人员并没有履行这项程序的诺,那么就是不合法的,被征收人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是启动法律程序。
再者补偿安置听证
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被征收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话,可以及时的向上关部门申请听证,且相关部门在收到听证申请时,应当要组织听证,及时的修改方案。
最后补偿安置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的向被征收人、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有相关人员反悔、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或是不及时的给予被征收人补偿,被征收人可以向上一级部门举报,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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