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提供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复印件,视为未完成举证责任
行政机关在
一审阶段提供的涉案房屋评估报告和送达回证均为复印件,二审阶段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据原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行政机关无法证实评估报告已依法向原告送达,据此作出的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
当事人向本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唐山市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路南区政府作出的路南房征补《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后,又判决撤销了该补偿决定。再审申请人的损失应当通过司法赔偿或者行政赔偿解决。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本不应判决路南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路南区政府根据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作出了路南房征补字[2005]第5号《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政府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补偿决定书》,本案一审法院虽撤销路南区政府本不应作出的上述房屋补偿决定,却又再次要求路南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并无任何法律依据。原审未依法查明再审申请人是否具有要求国家赔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是否应当予以保障,意图以行政补偿取代行政赔偿或者司法赔偿,变相剥夺了再审申请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请求依法撤销二审判决和一审判决的第三项。
本院经审查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
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的,应当提供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路南区政府在答辩中称作出被诉房屋补偿决定的证据中包括复核评估申请书,唐山市政府作出被诉
行政复议决定中亦载明相应证据包括复核评估申请书及复核申请的答复等,但路南区政府及唐山市政府均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该部分证据。路南区政府虽在二审上诉时主张,由于部分证据原件是由拆迁指挥部统一归档存根,导致有些证据原件没有在一审开庭时提交,不能据此否定路南区政府履行了送达的程序。但路南区政府及唐山市政府在二审阶段亦未能提交相关证据或者证据原件,未能完成举证责任。
一、二审认定路南区政府及唐山市政府均无法证实案涉房屋的评估报告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也不能证明是否给予当事人申请复核评估的权利,并无不当。路南区政府作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主要证据不足,唐山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亦缺乏证据支持。一、二审判决撤销路南区政府作出的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及唐山市政府作出的被诉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路南区政府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主张一审判决责令重新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判项剥夺了其请求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一审的诉讼请求为“撤销路南区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撤销唐山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一审对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撤销及责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判决,充分保护了刘文光的合法权益,依法有据,并无不当。
认为其案涉房屋因强制拆除等行为造成损失,要求国家赔偿,可以依法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主张本案的判决剥夺其申请国家赔偿权利的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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