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还未依法征收就被挂牌出让!怎么办?
自家房屋所在的土地还没被征收,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未被依法征收,却发现媒体已经开始报道称该土地被出让拍卖给开发商了。
对于政府未合法征收土地就挂牌出让的行为是否具有可诉性?
在土地未被依法征收、土地权利有纠纷或安置补偿未到位等情况下,土地是不能被挂牌出让的。
根据《
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6号)中关于未经拆迁安置补偿不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直接供应土地以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规定。”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制度的规定,可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前提需要满足土地依法征收且不存在土地权利不清晰、安置补偿不到位、存在法律经济纠纷的情形。
因此,拟出让土地地块不符合“净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当地政府的出让行为是严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原则上是具有可诉性。
案情,拆迁方未合法征收土地的行为已被追究责任,取得了相应的胜诉判决,而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尚未实施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
问题一、在2020年其房屋所在的土地地块将被当地的政府进行拍卖的消息,说明当地政府已经对拍卖出让方案进行了批复,那么就拍卖出让方案的批复能否进行诉讼?
批复有可能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的相关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因此,现在主流的观点是:批复属于内部审批程序,尚不具备最终的、对外的法律效力,不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问题二、能否对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进行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地拍卖行为以及相关行为性质的答复》[2009]行他字第55号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因此从这个诉讼思路是可以立案进行诉讼的。
问题三、如果拟出让土地地块符合“净地”出让的前提条件,当地政府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会对失地农民的实体权利造成实际影响?
集体土地已经合法征收,
所有权已收归国有,农民原有的土地使用权丧失,己经不具有利害关系,不能成为适格原告。至于未得到补偿属其他法律关系,可以通过行政赔偿程序解决。
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之前的拍卖行为以及与之相关的拍卖公告等行为仅仅是违反《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十一条:“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供应土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防止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一)土地权利清晰;(二)安置补偿落实到位;(三)没有法律经济纠纷;(四)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明确;(五)具备动工开发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条件的规定。
法院会判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存在程序违法。但如果坐落在该地块上的房屋在该地块招、拍、挂行为全部完成后已被拆除,法院则有可能会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对原告实体权利并不产生实际影响,进行裁定驳回。
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未合法征收就挂牌出让的行为,原则上是可以进行诉讼的,但需要找对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及把握诉讼中的诉讼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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