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强拆行为,如何处理?
确无法查清强拆主体的,可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及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具有补偿职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但是能够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的,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认定实际强拆主体。
申请再审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1.区政府为本案适格被告。根据
一审庭审笔录中办事处答辩意见可知,办事处是受埇桥区政府的委托实施案涉征迁行为。强拆时,办事处按照文件规定的报批程序,经区政府领导签字同意强拆,区政府参与了涉案房屋的强拆,应为适格被告。2.公安分局亦为本案适格被告,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供了视频资料,该视频中确定了公安分局领导在现场指挥拆迁并授意城管人员砸开申请人房门,挥手指挥戴钢盔持盾牌人员冲进屋内欲控制申请人。且本案案发时间为清晨,案发现场在申请人院内,而不是交通道路,没有发生混乱,不需要公安分局维持现场秩序。3.原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申请人向一审法院提交视频资料,一审法院拒绝当庭播放,也没有组织质证,一审裁定书对于该证据的三性未进行任何表述,严重违反法律规定。二审法院未询问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交的调取证据书面申请未进行任何调查,程序违法。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判令被申请人实施的强拆行为违法。
区政府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区政府并未参与、授意、委托或者批准办事处对史宗兰房屋实施拆除行为,拆除行为是办事处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实施的,区政府不是拆除及行政赔偿的适格主体。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当事人应当负有证明被诉行政行为是区政府作出的义务,但其并未提供区政府工作人员在拆除现场的证据,也未提供该拆除行为是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证据,因此当事人诉称区政府组织实施了征迁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办事处已经出具情况说明,明确其对史宗兰户的房屋实施了拆除行为,办事处作为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本案的拆除主体。即使有上下级之间的请示批示行为也是正常的程序性工作,属于
内部行政行为。综上,区政府不是拆除和行政赔偿的适格主体。
公安分局答辩称,公安分局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接到报警电话后到现场处理警情,维持秩序,履行法定职责,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当事人提供的资料仅能够证明现场指挥的是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其称公安分局参与了强拆活动没有事实依据。公安分局没有参与强拆活动,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办事处答辩称,同意埇桥区政府的答辩意见。办事处依据该区域征收文件的规定,在被征收户于规定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未搬迁的情况下实施了拆除行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强拆行为,确无法查清强拆主体的,可根据拆迁工作的目的及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推定具有补偿职责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强拆主体。但是能够查明拆除房屋的实际主体的,应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认定实际强拆主体。本案中,当事人认为区政府、公安分局派出所、办事处共同实施了强制拆除其房屋的行为,但其提供的视频及照片等证据,不能证明埇桥区政府参与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且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办事处出具了情况说明,自认其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办事处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主体资格,在责任主体明确的情况下,不宜再推定区政府组织或者实施了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公安分局虽有工作人员在强制拆除现场,但公安分局辩称其是接警后到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因房屋拆除过程中,确实可能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且公安分局不具有实施征收或拆迁行为的法定职责,因此公安分局的该项答辩理由应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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