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54条规定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3.《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第二条符合本目录的建设用地
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具体条件要求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建设规划;经过发改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请要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二)需提交的具体要件
(1)划拨用地单位书面申请;(2)用地单位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机关
事业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企业提供
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3)分局初审意见;(4)发改部门出具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批复;(5)规划红线图(原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宗地图和界址点坐标;(7)市局各处室会审意见(地籍、耕保、规划、执法监察);(8)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9)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10)抗震设防要求或地震报告;(11)环保要求或环评报告;(12)文物部门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条件
(一)申请条件的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
(二)具体条件要求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情形;土地权属来源合法,四至界限清楚、无争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建设用地使用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建设规划。
申请要件
(一)申请要件的设定依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第十条对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城市规划和意向用地者申请的用地项目类型、规模等,制定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协议出让土地方案应当包括拟出让地块的具体位置、界址、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规划设计条件、供地时间等。
(二)需提交的具体要件
(1)发改部门出具的批复文件;
(2)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红线图;
(3)地震、环保、文物等部门的意见;
(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及备案表;
(5)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文件或者准予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
(6)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地籍、耕保、规划、执法等处室会审意见;
(7)其他所需资料
依据:1、《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一房二卖是指卖方先后或同时以两个买卖
合同,将同一特定的房屋出售给两个不同的买家。一般来说,买卖双方一旦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买方就是房屋的合法占有人。但如果卖方同时与多方签订合同,那么在众多买方中就只能有一人获得该房屋的使用功能。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房屋归谁所有呢?
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应当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但当事人之间转让不动产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根据上述原则,如果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卖给多人,且均签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均有效。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必须以登记为必要条件,而不能认定合同生效必然导致不动产物权变动。基于上述理由,“一房二卖”情形下,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仅对出卖人享有债权请求权,不能对抗已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买受人依法取得物权的效力。
当出现“一房二卖”的情况时,常见的处理原则如下:
1、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优先。
2、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已经实际合法占有房屋的次之。
3、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又未合法占有房屋的,应综合考虑各购房人实际付款数额的多少及先后顺序、是否办理了网签、合同成立的先后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确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以及所有权可不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十四条【登记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关于一房数卖的合同履行问题
审理一房数卖纠纷案件时,如果数份合同均有效且买受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一般应按照已经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合法占有房屋以及合同履行情况、买卖合同成立先后等顺序确定权利保护顺位。但恶意办理登记的买受人,其权利不能优先于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买受人。对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应综合主管机关备案时间、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以及其他证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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