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在建工领域,哪些工程
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事关
合同的效力以及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理解与适用的部分内容,梳理了《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
一、我国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招标投标法》是在我国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适用该法的规定。该法对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原则性规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二、必须招标工程范围
必须招标工程范围,《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进行了原则性规定。2000年5月1日原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确定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重要文件。2018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16号令),2018年6月6日又发布了《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2018】843号,以下简称843号规定),这两个规定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在区分建设工程项目是否必须招标时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上述两个规定公布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同时废止。因此,确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目前依据的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发改委公布的16号令及843号规定。
1.《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必须招标工程项目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适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招标投标法》第3条的规定是界定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必须招标的最重要规定,该规定从项目的类型和资金来源两个方面对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进行了规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要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2.必须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
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范围必须结合国家发改委16号令和843号规定两个文件来理解。相比与原国家发改委的规定,16号令和843号规定大幅缩减了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范围,按照原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根据新的规定可能就不属于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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