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合不合法,主要看这两点!
一:征收本身是否合法?
1、土地征收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问题,《
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
法律法规本身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在5月24日的推送中小编曾具体分析过这个问题,大家可自行阅读。
2、土地征收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
(1)征收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525亩)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1050亩)的,由国务院批准。
(2)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土地征收公告是否合法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
(1)公告地点: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公告时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3)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5)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公布以后,有关市、县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且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二:征收补偿是否合理?
在确认征收行为本身合法的情况下,需要判断补偿是否合理。若是拆迁本身合法,但是补偿不合理,也是违法法律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的规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的规定: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土地征收不仅要求征收程序合法,还要求补偿合理。如果政府在土地征收过程中违背了任意一点,就是违法行为。被征收人首先可以选择与政府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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