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收人该怎么辨别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呢?
强拆不是一律不合法的,可分为“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两种情况。
就国有土地而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合法强拆”应当遵循的法定程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及时公告,经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协商一致后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事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如若双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则应当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违法强拆”就没有固定的模式和程序了,可谓是花样百出吗,实践中可被冠以误拆、帮拆、偷拆等各种由头。那被征收人该怎么辨别是“合法强拆”还是“违法强拆”呢?“合法强拆”和“违法强拆”是相对应的概念,换言之,凡是不符合“合法强拆”的法定程序的,都是“违法强拆”。
谁干的?
很多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强拆后往往不知道是谁来强拆的。当然,被征收人肯定会有猜测,但是猜测不是证据,法院不会仅仅依据猜测就作出判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据这条规定,我们可以知道市、县级人民政府总领统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是总负责单位。
因此,对于房屋征收过程中发生的强制拆除行为,司法实践中可以推定是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实施的,并主张由其承担相应责任。
在明律师承办的许多类似案件中,市、县级人民政府都会作出辩称,说他们对强制拆除的行为不负责任,强拆实际上是另有其人。被征收人又该如何应对呢?
1.开发商拆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自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废止后,由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单位作为拆迁工作主体实施拆迁的做法就退出了历史舞台。现今房屋拆迁的工作只能由房屋征收部门来组织实施。
即使是开发商来拆除的,也是受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进行的。如果房屋征收部门辩称开发商是自行强拆的,未受其委托,也需要房屋征收部门举证证明,否则法院就可以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其委托实施的。在明律师提醒被征收人,在遭遇强拆时可以通过拍照、拍视频等方式来记录强拆现场。在明律师承办的案件中,有的被征收人就是通过指认强拆现场的照片和视频中的人员是政府的工作人员,从而否定了“开发商拆的”这一说辞。
2.工作人员误拆?
房屋征收部门经常以工作人员“施工不当”“误拆”为由,认为是民事侵权纠纷,应当追究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违法征收、征用财产造成受害人
财产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无论是工作人员失误还是故意造成的结果,都是其职务行为导致的,都需要工作人员所在的行政机关来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是工作人员失误导致被征收人的房屋被强制拆除,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无受到处罚以及相关的监管人员是否受到处分,均需要征收方作出说明并提供证据。但无论如何,“误拆”都不能成为征收方逃避法律责任的理由。
找谁去?
根据前述强拆主体推定的实践经验,被征收人可直接以区、县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其强制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是否一并申请行政赔偿则要经过与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沟通探讨后谨慎确定。
需要强调的是,“推定”并不是红口白牙的指认,也要有基础依据。一般而言,在能够证明涉案房屋确在涉案
项目征收范围内,强拆现场保留有强拆发生前后的视频、照片等基础性证据,且有相应媒体报道、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佐证的情况下,强拆主体推定更容易实现。
若区、县政府有证据证明系街道办事处擅自实施了强拆行为,则适格被告也可能是街道办事处。
要补偿还是要赔偿?
补偿还是赔偿取决于强拆行为是否合法,合法强拆对应补偿,违法强拆对应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许水云诉金华市婺城区政府行政强制及行政赔偿一案中指出:
“尤其是在因强制拆除引发的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违法行为类型与违法情节轻重,综合协调适用《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赔偿项目、赔偿标准与《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项目、补偿标准,依法、科学地确定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让被征收人得到的赔偿不低于其依照征收补偿方案可以获得的征收补偿,确保产权人得到公平合理的补偿。同时,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数额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违法须担责、侵权要赔偿、赔偿应全面的法治理念,对行政机关违法强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侵犯房屋所有权人产权的,应当依法责令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能让产权人因侵权所得到的赔偿低于依法征收所应得到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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