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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绝不能肆意滥用

时间:2020-07-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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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房屋征收中的“公共利益”绝不能肆意滥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明确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将公共利益作为房屋征收的前提条件,区分了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征收和以商业目的为利益的征收,并排除了房屋征收中以商业模式运营的方式,尤其是在房屋征收中所遇到的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明确规定了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相关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当地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当地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当地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当地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旧城改造与公共利益

关于旧城改造的标准,我国并没有立法。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相关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相关部门或者有批准权的相关部门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旧城改建不必然属于公共利益。

2、规划不等于公共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条规定了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换言之,规划的制定与公共利益具有一定程度的联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规定由当地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除此之外,还存在任意扩大公共利益范围或公然将商业开发作为征地在房屋征收中,征收方必须对自己所做的行为负责,这也是主管部门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利益的制度。在实际的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一定好好区分一下商业征拆和公共利益征拆的项目,因为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以后,我国就基本没有商业征拆了。

您遇到了上述情况,请不要着急,一定要保持冷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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