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违规:都有哪些类型,会受什么处罚?
土地违规是当下的热点之一,我们经常会看到哪些地方被约谈了,哪些
项目被拆除了……土地是农业、经济、以及国民发展的首要保证。土地的使用及保护,受到极大的重视。
然而,总有些人因一时利益的得失,或是处在相关法规的盲区,做出破坏土地的行为。哪些行为属于土地违法?构成土地违法又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土地违规类型
1、违法转让类
未经批准,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违法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非法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违法转让土地的行为。
2、违法占地类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违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行为;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行为;不按照批准的用地位置和范围占用土地的行为;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从事其他活动来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行为;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1年以上还未恢复种植条件的行为;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
3、违法批地类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行为;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行为;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或者超过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行为;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或者办理供地手续的行为;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未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批准通过“以租代征”等方式来占地建设的行为。
4、其他类型
闲置土地的行为;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行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的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行为。
土地违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针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履行、没收、限期拆除、罚款等几个类型。
1、责令履行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规定的责令履行类行政处罚主要包括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责令交出或交还土地、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责令缴纳复垦费等几个类型。
2、没收类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违法所得等予以没收,没收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所得),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对于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要没收违法所得。对于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出让土地使用权、违法反该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转让房地产(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的,要没收违法所得。
二是没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要没收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3、限期拆除类
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定期限予以拆除的处罚形式。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对于非法转让土地和非法占用土地,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如果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或者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于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的,要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新建的房屋。
4、罚款类
《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处以罚款、可以处以罚款、并处罚款和可以并处罚款四种形式的罚款。“处以罚款”是指必须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主罚使用;“可以处以罚款”是指可以罚款,也可以不罚款;“并处罚款”即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可以并处罚款”即在作出其他处罚的同时,还可以选择处以罚款,这种情况下的罚款是作为附加罚来使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罚款的标准进行了细化,采用百分比、数额、倍数等不同方式进行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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