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五原则,如此征收才算合法征收
一、保障被征地人原有生活水平不因征收被降低
征地旨在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提高老百姓生活质量,公民生活居住的房屋和土地,被依法征收,首先要保障被征收人的原有生活不被降低,其次还要合理改善。
《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有这样的规定: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也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档次、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这也是保障被征收人原有生活质量不被破坏的规定。
二、坚持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征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结合以上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时征收十分重要的前提条件。
三、坚持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公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公民的居住问题。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也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在征收过程中征收双方可以就征收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产权调换的
安置房面积和地理位置、临时安置补偿费或周转用房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时间和搬迁费、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这些事项进行协商,双方在达成一致后可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协议中确定的义务。在征收方完成上述事项后,被征收方在实行搬迁行为,可最大程度的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四、合法拆迁、禁止使用暴力手段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可知:“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补偿费应合理安置
土地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安置补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1)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承包方已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以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人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青苗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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