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强拆违法,严禁暴力逼拆,补偿须遵循公平原则
关于拆迁矛盾,被拆迁人反映最多的问题就是强拆、逼拆和补偿不合理,事实上法律严格的规定着拆迁程序并明确了公正合理的补偿标准,就是为了保障被拆迁人的利益。法律在禁止强拆、逼拆与公平补偿原则方面的一些规定。
一、地方政府在内的所有行政机关都是无权强拆的,只有法院才有权力强拆。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征地拆迁中,法无授权即禁止,拆迁部门没有权力强拆,只有法院有权力强拆。
关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法律,目前包括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土地管理法》、《行政强制法》,但这几部法律中没有一处授权行政机关强拆的权力,因此只要行政机关实行强拆行为,那么就属于非法强拆。
二、法律明确禁止在拆迁中利用类似断水断电等带有逼迫性质的行为,部分严重的逼迁软暴力会上升为犯罪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
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将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软暴力”行为明确定性为犯罪行为。为被征收人在暴力逼迁中提供了更全面的法律保障。
三、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不征收,谁也不能剥夺百姓公平补偿的权利
有征收必有补偿,无补偿则不征收,这是进行征地拆迁重要信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补条例》)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拆迁户)给予公平补偿。”这就是“公平补偿”原则的由来。
在房屋征收补偿的过程中,“公平补偿”的原则体现在各个方面。作为拆迁户在遭受不公平待遇时,有权利运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手段进行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公平补偿”原则有哪些表现形式呢?
(一)、先补偿、后搬迁
“先补偿、后搬迁”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条“黄金规则”,《征补条例》第27条明确规定了这一规则。当补偿协议中有关于“先拆后补”“快拆慢补”等条款,拆迁户一定不要轻易签字。拆迁户在未获得补偿前有权拒绝搬离房屋。
(二)、民主参与、程序公开
《征补条例》第10条规定,就征收补偿方案而言,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该方案充分论证,并及时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第11条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听取意见和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特殊情况下还要组织听证会。这实际上是赋予了拆迁户知情权和建议权,保障民主参与和程序公开。
(三)、补偿方式、标准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征补条例》第17条规定了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并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为拆迁户争取更多的利益。第19条规定了房屋的补偿价格不得低于《征收公告》作出之日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
实践中经常出现《征补方案》作出后一段时间才作出《征收公告》,而房价早已上涨,如果按照先前时间进行判决,拆迁户获得的补偿可能无法再购买相同条件的房屋,因此,法律规定了补偿方式、标准等侧重于保护拆迁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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