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出于公共利益需要具有强制性,但这五种情形下你有权拒绝
征拆实践中,夜间拆迁、偷拆误拆、断水断电等违法措施屡见不鲜。面对合法强拆我们尚可以进行周旋,但是面对违法的强拆,我们首先就要保证自己的人身安全,随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事实上,现如今的征地拆迁是出于公共利益需要的一种国家行为,它具有一定强制性,我们老百姓理应配合,但若是征收中存在不合法、不合理之处,被征收人是可以拒绝征收的。征收
项目中经常会出现哪些严重违法情形?
情形一:无征地批复、无征收决定
实施征收,应当满足法定的前提要求。征地项目必须以必要的公共利益为依据,必须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征地批复,还必须有县级以上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
实践中常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征收人依法维权,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发现案涉项目根本没有合法的征收决定或征地报批手续。拆迁方拿着所谓的“红头文件”、就直接去一户一户找被征收人协商。
征收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就难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这样毫无依据的征收,公民完全可以拒绝在协议拆迁上签字,因为它不具有强制性。
情形二:明显不合理的棚改、旧改项目
棚户区改造、旧城区改建、保障性住房建设等项目,应当经过了科学、专业的论证,符合“四规划一计划”。
如果被征收片区并非老旧危险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存在安全隐患,就不应以棚改、旧改等名义实施征收。对不需改造的对象强行实施改造,将使被征收人遭受极大损失,也背离这类项目改善居住条件、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初衷。
实践中遇到过不少这样的案例,才建了十多年的小区竟然也被纳入了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且仅按照1:1的比例进行补偿,征收明显缺乏依据。遇此情况,被征收人可以针对所涉项目的房屋征收决定提起诉讼。
情形三:补偿安置未按时足额到位
征收集体土地,必须在政府的统一组织和领导下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要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房屋征收补偿达成一致意见,依据《征收条例》的相关规定订立补偿协议。要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方案约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无论哪一种情形都以补偿安置的足额到位为前提。
根据征收领域“先补偿,后搬迁”的基本原则。补偿安置不到位,被征收人有权拒绝征收。
情形四:剥夺公民知情权、听证权
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
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拆迁方要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发布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确保被征地人知情,维护其合法权益。
如对以上的公告内容不服,被征地公民还有权提出意见、要求听证。比如对补偿方案有意见,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及时提出听证要求。
征收方没有履行依法告知的职能,被征地公民可以拒绝交出土地并依法提起诉讼,对上述征地流程实施全面审查。在法院审理结果出来前,征收方无权强征强拆。
情形五:“暴力”逼迁
采取断水断电等方式停止生活能源的供应;采取打电话威胁、出行途中阻拦等方式对被征收人实施骚扰恐吓,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所禁止的。
就比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正是因为通过合法途径拆不动,有部分地方的拆迁方才会选择非法途径去逼迫被征收人。遇到这些情况,被征收人不要因为逼迁手段的恶劣就向征收方妥协。
有针对性地实施救济,挫败征收方利用不正当行径迫使被征收人签约搬迁的图谋。
“拒绝”不要要你一味的消极拒签,一味的拖延,这极有可能让自己错过法律时效,错过最佳维权时间。“拒绝”是一种权利,需要主动行使,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遭遇违法征收,要沉着冷静应对,通过提起信息公开、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等形式采取积极的态度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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