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未经本院通知,不得作证
证人证言是
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种类,对法院认定案件事实起到重要作用。法院对证人证言采信与否,直接关系到举证一方当事人所欲以该证人证言证明的案件事实,能否得到法院认定。证人证言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必然要具备证据的“三性”,即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其中,就合法性而言,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作证程序合法是保证证人证言合法性的必要条件。证人违反法定程序出庭作证,将导致其证言不具有合法性,法院将不予采纳。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意欲以证人证言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将得不到法院确认。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符合以下程序规定:
一、举证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本款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由承担举证责任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实践中,申请以书面形式为原则,以体现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这一诉讼行为的严肃性。申请的时间,必须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举证期限的确定,根据法律规定,有两种方式:1.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经法院准许;2.由法院指定举证期限。无论以何种方式确定的举证期限,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二、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不得出庭作证,但双方当事人同意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除外。本款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必须经法院依法通知,方能出庭作证。未经法院通知的,证人不得出庭作证。
前面所讲到的,当事人之所以须向法院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实际上也是让法院事先对证人出庭作证进行审查,经法院审查,同意证人出庭的,通知证人出庭,此时证人出庭作证才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未通知证人出庭,也就意味着法院不同意证人出庭作证,因此,证人未经法院通知,不得出庭作证。
此处有一个例外情形,即证人出庭前法院虽未通知,但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该证人出庭,且法院也当庭准许其出庭作证的,可以直接出庭作证。实践中,诉讼双方因利益追求的不同,彼此尖锐对立,故一方同意另一方的证人未经法院通知而出庭作证,可能性不大。所以,对于举证一方而言,最好是按规定向法院申请通知证人出庭,保证证人出庭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三、签署并宣读保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证人在作证之前签署保证书,并在法庭上宣读保证书的内容。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证人的除外。根据本款规定,证人到庭后,法院应当要求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如实作证。签署后应当当庭宣读保证书,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宣读保证书的,如证人不识字,此时可以由书记员代为宣读并进行说明。如果证人拒绝签署或者宣读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证人签署并宣读保证书的例外规定: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不签署和宣读保证书。
四、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需要证人出庭作证时,事先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也没有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而是在开庭当天直接带着证人到法院去作证。这种做法,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是不合法的,法院很有可能不允许证人出庭作证。一旦证人无法作证,当事人要证明的案件事实将不能得到法院确认,在诉讼中就处于不利地位,甚至会导致败诉。
对于质证的一方而言,如果对方证人出庭前未经法院通知,则可以程序违法为由进行质证,从而否定对方证人证言的合法性。另外,如证人到庭后未签署并宣读保证书,依法不得作证,这同样也是质证一方重要的质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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