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及其赔偿方式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
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其赔偿方式: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侵犯公民人身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赔偿方式。其赔偿方式有以下几种:1,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
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3,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权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赔偿方式。1,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2,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3,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4,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5,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6,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7,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3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同时,《国家赔偿法》第4条还就侵犯财产权的赔偿范围作出了规定。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
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7条规定的详情是:“单独受理的第
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另外第36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申请人是公民的为一年,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人民法院对单独提起行政赔偿案件作出判决的法律文书的名称为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赔偿裁定书或者行政赔偿调解书。单独受理的第一审行政赔偿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三个月,第二审为两个月;一并受理行政赔偿请求案件的审理期限与该行政案件的审理期限相同。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案,需要延长审限的,应按照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审监庭审理再审案件的目的就是审查法律适用问题以及案件事实问题,现在是案件终身负责制,谁审理的案件,要一辈子负责,即便退休也不可以推责。审监庭也是一样,所以它会很负责的去审理重新审理该案,所用的程序一律是普通程序,绝不可能出现独任审理是事情,它会以新的审判人员组成方式审理此案,以前涉及到该案审理的人员一律回避。审监庭独立审理案件,对再审的案件全面审查,不受其他人的干涉,且对自己再审的案件终身负责。对于发现再审案件程序或者实体错误,立即启动纠错程序,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征地拆迁都属于政府行为,开发商或个人征收的情况下,没有任何疑问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行政关机征地拆迁是有报批才有审批,征地批文更是公开透明,从中我们能了解征地的所有信息,土地的用途、四至范围、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等,是否符合现实征收的状况,假如现实状况与批准文件不符,那么,行政机构很有可能存在征地拆迁违法行为。违法表现在少批多占行为。法律赋予批准之前的知情权。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8号)第三款,关于征地工作程序。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集体组织和住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集体组织和住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集体组织、住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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