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
城市化建设、改造
项目数量日益增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层出不穷,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纠纷怎么处理,行政补偿的救济程序有哪些呢?行政机关如果拒绝相对人的请求或部分拒绝相对人的请求,双方不能就补偿数额或补偿方式达成协议,或相对人不服行政机关单方裁决、决定的,该如何救济?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
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
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
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由于拆迁人占比例较多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这些部门的性质,决定其必须追求最大利润,因此,实践中这些部门往往以低廉的价格拆迁原居民住宅,对拆迁人的补偿费用往往过低或者违反拆迁安置
合同没有进行有关补偿,这类纠纷诉至法院的也很多。对于补偿纠纷的处理,如果拆迁安置合同有约定,按照拆迁安置合同的约定来处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
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第16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此外,对行政补偿的救济,行政调解、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是重要的救济渠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做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发生争议,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申请人向行政补偿义务主体提出行政补偿请求后,其请求如果被行政机关拒绝,或不能达协议,申请人可自行政主体拒绝补偿之日或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的行政补偿协议书、行政补偿决定书、行政补偿决定书或者行政补偿调解书生效后,按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对行政相对人给付补偿。
以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的相关信息,想了解更多相关知识请关注好律师网
土地房产栏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