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拆迁过程中,为了追求效率,有的拆迁单位在没有办理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便开始征地拆迁了,然而这种情况是严重违法征地拆迁的现象。面对拆迁方在未获得完备手续的情况下就开始施工,被拆迁人是有权利拒绝与拆迁方签订任何
合同的,也是日后成为我们维权的重要筹码。那么,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我们应该怎么判断此次的征地拆迁是合法的呢?
首先,我们要初步了解征地批准流程:
1、建设
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以上的批准程序是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的。
征地告知书
这个征地公告是”“拟征地公告”,在征地文件还没有报批下来时,会提前预告一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同时,在被拆迁人要求听证时,相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组织听证。
同时在告知之后,被征收人凡是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所以被征收人要格外的注意。
"一书四方案"
是合法征地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材料编写,并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该文件主动公开的前提是人民政府已作出征地批复,"一书四方案"已属于确定的实施阶段。否则,"一书四方案"依旧是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公开。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批文
征地批文是征地过程中最为核心的文件,它表现为承上启下的作用,“承上”指的是它是建设项目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的标志,“启下”是指它是征地工作的起点。
在征地实践中,因征地公告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盖章发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误认为是否征地是由县政府说了算,大错特错。必须要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文,否则就是违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权拒绝。
按照《
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原则上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都要使用国有土地。在土地征收过程中改变土地性质,把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起决定性作用的文件就是"征地批文",实践中一般是有权政府以"建设用地批复"的形式作出。
征地公告
征收公告是在征收土地批准后要依法发布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看到征收公告后,对于征收土地及补偿有异议,要及时的在法定期限内维权。进行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建议被征收人收到征收公告后,一定及时了解相关时效和程序规定,最好主动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
政府部门拒绝公开如何处理?
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其次就是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对于相关程序不懂的可以咨询律师或是上网查找,但这并不代表被拆迁人就能够找出问题或是能够获得相应的补偿。在拆迁中我们只有做到了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切勿好高骛远急功近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