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2)因征收而造成房屋拆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停产停业的补偿。
同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在房屋拆迁评估环节上吃亏,为大家来介绍一下房屋征收过评估中要注意的一些事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时点
相信很多人都应该都道,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通常会以评估报作为补偿的参考依据。对于我国的房屋评估机制,我国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国有房屋上房屋评估办法》中都有相关规定,要求评估机构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房屋进行评估。
而房屋评估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反映出房屋的真实价值,但实践过程中,房屋评估报告已经作出,可出于种种原因,征收
项目并没有动工,过去了好几年才开始重新启动,导致评估报告中确定的价值与实际应该获得的相差甚远,如果还按照之前的来给予补偿的话,那显然是不合理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一致。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来看,明显是考虑到了征收拆迁中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因此对于被征收人的房屋拆迁补偿应给予更合理的更公平的补偿。
评估机构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可以看出评估机构应当由被征收人通过协商做出,充分尊重被征收人的意见,给予被征收人选择权,只有在被征收人意见达不成一致的情况下,可以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抽签的方式随机产生。之所以这样规定是为了规避在征收过程中,征收部门同评估机构私下串通,导致评估有失偏颇,对百姓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房屋评估机构并不是征收方单方面说了算,而是由双方协商选定。对于评估结果任何人或是组织都不能干预。
评估方法的选择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十四条,评估方法主要有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在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可以选择一种或多种对被评估房屋进行评估,除此之外,还应当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以合理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以市场法评估居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处理方式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通过严格的救济机制,对评估结果进行多层次把关,以期达到令被征收人最满意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