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迁过程中,经常出现被拆迁户不满意拆迁方提出的拆迁补偿方案、与拆迁方难以达成协议的情况。许多被拆迁人面对这种情况时,却由于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主动出击维护自身权利,以为靠“拖”、靠“等”便能使拆迁方妥协、等来更好的补偿方案,可最终的结果往往只是等来了一纸司法强拆的裁定书。
那么,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有哪些作用呢?不签协议就强拆合法吗?对于这种手里没协议、房子却被拆的情况该怎么办呢?
拆迁补偿协议的作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
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可知,拆迁过程中,拆迁方应当首先与被征收人依照规定协商订立补偿协议,将补偿金额、方式等等问题协商好,如果未能达成协议的,拆迁方才会向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
可以看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这一阶段,被拆迁人其实是有机会通过法律赋予的协商方式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的,即便是协商未果也有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权力。但是,很多被拆迁人由于不懂法律、白白浪费维权时机,为以后的维权增大了难度。
与拆迁方打交道时,一定要打起精神、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靠“等”和“拖”是得不到想要的结果的,坐以待毙只会误事、主动出击方能成为赢家。
没协议却强拆合法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于没签协议情况下的强拆,法律上是有确定的程序的。因此,对于此时的强拆是否合法这个问题,还是要看拆迁方的具体操作是否有违法之处。
依法律规定,政府是无权直接进行行政强拆的,只有在被拆迁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均已届满后,才能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进行司法强拆。
此时法律中再一次提到了被拆迁人起诉或复议的权利。政府向法院提起司法强拆的申请,是要以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放弃自身权利为前提的。
法律谚语有云:“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如果都到了这样的时间点,作为被拆迁人还是不为所动、任人宰割,那又怎能怪法院做出批准司法强拆的裁定呢?
看到这里,大概很多人会在内心发出“我竟错过了这么多维权机会”的感叹。
对于还没遇到这种状况的被拆迁人,要以此为戒,提高维权警惕性;对于那些已经面对这一状况的被拆迁人,既然事情已经发生,那就只能想办法挽回,万万不可轻言放弃。
首先,拆迁方给出的补偿金严重不合理,严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可以据此提出异议。
另外,房屋拆迁是由一系列复杂的工作组成的,拆迁方无论有意无意,都有可能留下很多程序瑕疵,甚至是严重程序违法之处。这就可以成为我们此刻的突破点,甚至进一步成为维权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