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评估和其他事不太一样,这是事关被征收人重要财产权利的大事,所以在给被征收人的房子“看价”时,定价的人不能是征收方单方面指定的。
由于被征收人在征收中原本就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被征收人则通常不可能左右评估机构的意见,相关部门本身对这些评估机构就有着一定的监管限制,所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规定,选定评估机构应该让被征收人自己来。
选定的方式可以是集体协商选定,协商不出结果的,可以投票少数服从多数,或者摇号、抽签选定评估机构。但总之,被征收人是一定会参与到选择评估机构这件事中去的。
如果咱们自始至终没听说过选定评估机构这回事,那评估程序就是有问题的。
评估机构有没有这项业务
拿开店做买卖来说,经营者得向有关部门登记
经营范围,获得相应的资质许可,评估机构其实也是同理。并不是评估机构只要挂了“评估”两个字,就一定有资质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
如果评估机构没有房屋评估这样业务资质,却直接做了这项工作,那不就成了“化肥店里卖炒菜”,别说相关部门能不能同意,咱们老百姓也不敢直接去吃啊。
房屋征收部门有没有和评估机构签订委托
合同房屋征收评估,可不是选定了评估机构,就能直接开始评估作业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或者确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
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
评估机构如果没有这个委托书,没有和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评估委托合同,那它就没有直接开始评估作业的资格,出具的评估报告自然也就不能直接采纳作为征收补偿定价的依据。
如果没有委托书和合同,被征收人怎么确定这个评估机构是不是真的受托来进行评估工作呢?随随便便就来个陌生人进咱们家门、对咱们的房子价值指手画脚,怎么能得到认可呢?
有没有评估人员上门评估
评估定价要想合理,肯定要先看到评估的东西。无论是现场察看被征收房屋的实际状况,并进行实地测量;还是查看房屋的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簿,都是评估机构为了全面了解自己要评估的对象的信息,必须要做的工作。
所以,被征收人要注意了,如果压根没有评估人员上门对房屋进行实地的测量查勘,并且和被征收人进行沟通,双方共同确认评估对象的数目、种类等信息,那这个评估结果的作出就成了“闭门造车”,那可就不一定能“出门合辙”了。
这种情况下,评估报告的作出是缺乏事实依据的,被征收人可不能轻信。
评估人员有没有证,人数够不够
有被征收人朋友可能说了,拆迁方确实来人到家里测量了,但是就来了一个人,也不太清楚是干啥的,反正来了就拉盒尺量了量房前屋后的距离,记在一个小本本上就走了。这样算是实地查勘吗?
提醒被拆迁人,第一,对咱们的房屋进行评估的评估人员至少要有两个以上,并且在最终的评估报告上要有他们的签名;第二,评估人员必须要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是法律和行业认可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并不是随便拉个人做评估,都能得到法律的认可;第三,实地查勘工作完成后,评估人员应该制作实地查勘记录,由估价师和被征收人共同签字确认。
被征收人发现,拆迁方来了一两个人,自己测量完记下来就直接走了,那这样是不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这个实地查勘结果被征收人可以不认。
可千万别小瞧了评估程序。不要以为只要政府公布的补偿方案没问题,拆迁补偿就一定会合理。评估可是直接影响咱们单户补偿定价的重要依据。
如果评估程序出了问题,咱们怎么敢肯定评估结果一定会合理呢?所以如果被征收人发现,实际遇到的评估,和《评估办法》中规定的不一样,那一定要及时提出异议,督促征收方依法对咱们的房屋进行评估;如果评估结果有问题,补偿定价不合理,咱们一定要及时拒绝,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主张异议、维护咱们的权利,千万不要等到协议都签完了再后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