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两年的居间
合同纠纷多发于房屋买卖或租赁过程中,部分房地产中介在提供居间服务过程中存在不规范、不诚信甚至违规操作,加上买卖双方急于交易,慎重不足,已成为了二手房买卖或
房屋租赁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案例一
隐瞒房屋重要情况
导致合同被撤销
尹小姐向中介寻求商铺出租。中介为其推荐一处旺铺,介绍出租人为陈先生,并促成尹小姐与陈先生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约定,陈先生将其拥有的房屋租赁给尹小姐作商铺使用及要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等。
尹小姐支付了首月租金、履约保证金、中介费,接收了房屋,但之后无论如何催促陈先生就是不配合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尹小姐通过物业所在地的物管处了解到陈先生原来仅是物业承租人,且该物业只能作住宅使用,不能办理营业执照。
为此,尹小姐将中介公司和陈先生诉至法院,认为其提供虚假信息,使自己蒙受经济损失,要求撤销合同并赔偿。
法庭上尹小姐、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各执一词,尹小姐主张中介公司的置业顾问明确告知陈先生是商铺的业主,且陈先生也口头承诺可以协助原告办理工商登记手续。陈先生和中介公司却都否认有过这样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认为
①陈先生隐瞒了房屋性质和产权真实情况,构成欺诈;
②尹小姐在没有核实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重大事项的情况下直接签订租赁合同,也有一定过错,双方应各自承担因合同被撤销的责任;
③中介公司未查清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即促成租赁合同,现合同被撤销,中介费应予退还。
连线法官——
本案中虽然各方对于订约前的情况陈述不一,但从已签订的租赁合同内容看,尹小姐承租房屋的目的是用作商铺使用,陈先生明确其对房屋拥有合法出租权,由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和出租方具有隐瞒房屋性质和产权情况的情形。
房屋性质、产权情况等属于租赁合同的重大事项,居间人应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一些中介公司为吸纳房源,没有要求“业主”出示身份证、产权证等有效证明,仅凭“业主”陈述即对外放盘。
其后促成交易,随口对买房人或承租人作出口头承诺或不实陈述。我国《合同法》规定,中介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案件后经调解结案。
案例二
不实承诺“学位房”
入读名校计划落空
梁先生想寻找一套学位房,方便儿子入读心仪的小学。中介公司称有一“笋盘”靠近某名校为该校的学位房。梁先生顺利与卖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卖家必须迁出房屋内所有
户籍人员。
其后,卖方却一直通过拒绝收取订金余额的手段来拒绝履约。经了解,原来该房户口中除了卖家之外,仍有卖家的妹妹及其儿子。为了使用该房学位,虽非产权人的卖家妹妹拒绝迁出户口。卖家现称签订合同之时并未看清迁出户口合同的条款。
连线法官——
除遇上述原户籍人员因学位而不肯迁出的情况外,还存在学位已被使用或者“假学位房”(中介称房屋为某一学校学位房但实为附近其他学校),另外还有政策变化或学区调整等问题,都可能导致买房人无法实现入读名校的购房目的。
而且,如果中介公司在推介房屋时,仅是口头承诺“带学位”,买房人在打官司时因举证不能、证据不足,也可能遭遇败诉。想购买学位房的家长需要好好擦亮眼睛,把实际情况了解得清清楚楚,把合同订得明明白白。
案例三
疏于核实关键信息
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吴先生通过中介介绍向郑小姐购买房屋,吴先生看过房子感觉很满意,签约过程也很顺利,虽然房屋设有抵押,但合同已订明“卖方保证对房产享有完整产权,保证房产权属情况属实,没有侵犯第三人权益”等。吴先生很放心的签订了合同,支付了定金和首期款,安心坐等过户、收楼,谁知只等到中介通知,原来这套房屋在签约之前已经被法院查封。
吴先生对这套房屋情有独钟,几经考虑还是想买下来。就和郑小姐协商签订补充协议,郑小姐同意尽快解决法院查封问题并配合办理过户手续。但最终郑小姐并没有能够将房屋过户给吴先生,吴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郑小姐和中介公司连带赔偿损失。
法庭上,中介公司表示,在三方签约前郑小姐从没有说明房屋存在查封问题,且签约时间是星期五的晚上,双方又急于签约,无法去房管部门查档,故认为中介公司没有过错。郑小姐也辩解其在签约时并不知道房屋已经被法院查封。
法院最终判决,郑小姐须向吴先生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连线法官——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房屋交易频繁、情况复杂,手持房产证的“业主”并不一定等同于对房屋享有完全的处分权。对于房屋是否设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情况,需要通过向房屋登记部门查询才能准确得知。
本案各方都急于签约,在明知房屋设有抵押的情况下,没有进一步核实房屋权属状态,导致合同最终无法履行。来源|中国长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