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约定土地
继承权
王冰(化名)是城口县修齐镇某村村民。2005年,他与母亲张碧(化名)签订《赡养协议书》,约定由他给母亲(其父亲已于2002年去世)养老,待母亲百年归逝后,其土地、财产由王冰全部继承。
2009年,张碧去世后,其承包地由王冰耕种。但他们所在社区不同意,认为张碧与王冰虽系母子关系,但王冰婚后组成了自己的家庭,在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王冰家庭与张碧家庭均各自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及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自此王冰已不再属于张碧土地承包户的成员,他们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户。因此,在张碧去世后,该承包经营户已无其他成员,她所承包的土地应当由社区收回,王冰没有继承权。
前年,社区在跟王冰多次协商解决无果后,把王冰告上城口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碧生前承包地由社区收回。
土地经营权不可继承
一审中,王冰辩称,在母亲生前,他们签订有赡养协议书,约定“甲方(张碧)的土地、财产(房屋)
所有权归乙方(王冰)所有,以后百年归逝后由乙方全部继承”,且签订协议时,有部分村干部在场,因此他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收益的继承资格,社区无权收回土地。
城口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这种形式的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故不发生继承问题。
本案中,王冰已有自己独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再属于张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成员,张碧去世后,她承包的土地不能当成遗产处理,遂判决社区收回张碧的家庭承包经营权。
一审判决后,王冰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相同。
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冰与其母亲签订的赡养协议书中,关于土地所有权归王冰所有的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该条款不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协议中也没有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予以约定,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张碧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了王冰,一审判决王冰无张碧农村土地经营户土地经营权的继承资格也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韩毅
》律师分析
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重庆索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杜德俊就本案解读称,我国《
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
用益物权,就此有人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法》将农村土地承包分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两类。该法第五十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
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权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因此,该项规定实际上针对的是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
对于荒山、林地等,由于投资周期长,见效慢,收益期间长,为维护承包
合同的稳定性,保护承包方的利益,承包人死亡后,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对于耕地,农户是基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通过合同方式、无偿取得的一种财产权。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限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享有,这种财产权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农户家庭中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的成员全部死亡,由于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是以集体成员资格为基础,该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土地应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继承人继续承包,否则对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权益造成损害,对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它不具有可继承性。故一二审法院判决公平公正。
重庆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