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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时,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不容侵害,应当得到妥善的保障及补偿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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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方不能撇开公房承租人而只补偿安置产权人。最高法院在裁判案例中明确提出: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下面我们看看具体的裁判观点。
1、最高法院关于公房承租人案件的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由此可见,起诉人只要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就应当具有原告主体资格。所谓“有利害关系”,是指被诉行政行为有可能直接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
房屋征收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征收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同时,享受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租赁权的承租人,对被征收的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实际享有以低于市场价格占用、使用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历史形成的福利权,不同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征收决定不仅造成房屋租赁关系的解除,而且将会对承租人低价租赁房屋的福利权产生现实、直接的影响。
因此,国有公房或国有单位产权房的承租人,亦与房屋征收决定存在利害关系,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2、房屋征收中,公房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障!
最高法院的裁判精神,在房屋拆迁中,居住权利受到影响的公房承租人具有向征收方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而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也应当保障公房承租人的福利权,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应当妥善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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