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拆迁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这类建设行为也将不予补偿。然而,实践中更多发、更复杂的情况则是那些尚未拆迁就已存在的无手续改扩建房屋。这类房屋的拆迁补偿问题以及拆迁操作素来存在分歧。不少拆迁
项目中,拆迁方为了提高签约效率、降低拆迁成本双重目的的实现,会采用“胡萝卜加大棒”政策,即如果被拆迁人愿意签订协议,可以“破例”适当补偿无手续房屋;反之,就要作为违法建筑处理,不管三七二十一先拆了再说。
区人民政府对房屋没有作出了《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x平方米的建筑物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设,限期房屋自行拆除,恢复原地貌。
区人民政府同时作出两份《
行政复议决定书》,以认定事实不清、执法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了前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和《强制拆除决定书》。
区政府的拆违攻势卷土重来,作出了新的《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拆违风波消停以后,针对房屋的拆迁又回到了协商轨迹上。不过因为种种原因的机缘巧合,房屋在基本谈拢的情况下未能签订补偿协议,而拆迁进程却慢了下来。
没有一份《限期拆除决定书》。他有些发懵,不过还没等他弄明白怎么回事,区政府迅速采取了强拆行动,将x平方米房屋全部拆除。
违法拆违造成损失同样需要赔偿!
想要达到二审改判或者发回
一审法院重审的目的,一份能够说服二审法官的上诉状至关重要。而写好上诉状的诀窍,则是事实第一,证据为王,按照证据—事实—法律的逻辑顺序,言简意赅地推演呈现。
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作为唯一的违法建筑认定材料已经通过复议被撤销,且2005年房屋曾申请过补办规划许可手续但区政府告知没有办过、办不了,那么在当时取得所谓“建设规划许可证”本身不具有可能性。
其二,针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有证面积x平方米,应当依据实际赔偿时点的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格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无证面积x平方米,应当综合考量房屋来源、房屋建设的时间和动机、当时的立法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问题;还应当考虑房屋早已被纳入拆迁范围,以厂房为载体的相应拆迁安置补偿权益亦应当赔偿。
其三,针对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物品应赔偿20万元,房屋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清单,但一审法院以镇政府不认可其真实性、房屋未提交其他证据为由大部分未予采纳。
区政府违法执法导致房屋无法举证,举证责任应当依法倒置给区政府。一审法院在区政府并未提交证据、仅口头反驳的情况下支持反驳系错误分配举证责任。此外,还补充了2005年拆迁评估相关证据,进一步证明前述酌定赔偿数额的合理性不足。
2019年年初,二审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赔偿裁定书》,采纳了房屋
所有权人一方的上诉理由,认为涉案建筑在拆迁范围内,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于拆迁范围内的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赔偿,不能简单地一律以一般违法建设赔偿予以处理,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综合考虑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历史背景、拆迁过程中对此类建筑是否存在相关补偿政策即补偿方案、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加以确定,一审法院未对上述情形加以审查,应属事实认定不清,故予以撤销,裁定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本案的最新进展是,区人民法院重审一审判决被告区政府赔偿房屋因强制拆除房屋所造成的建筑材料、房屋设备及其他物品损失共计476万元!
强制拆违的两大关键问题
一、拆违行为被确认违法后的行政赔偿环节能否要求恢复原状?
不少拆违引发的行政赔偿案件中,赔偿请求人会请求恢复原状,而原因可能是因为对原物的情感或需求,也可能是因为恢复原状的方式比赔偿金要来得简单直接。
这种赔偿方式不一定都能得到支持。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块已经被征收,那么无论征收的过程是否已经结束,该土地均不可能再由房屋权利人继续使用,即不具有恢复原状的可能性。
二、拆迁范围内的拆违赔偿不能“一刀切”
违法建筑的成因与形态复杂。违法拆违后的行政赔偿,依赖于当事人的举证,如果因执法机关的原因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就损害情况举证的,则由执法机关就该损害情况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各方主张损失的价值无法认定的,则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申请鉴定。无法鉴定的,则由法院在司法审查阶段酌情确定。
则应当遵循违法归责原则,全面考量违法建设情节、房屋形成历史背景、拆迁过程中对此类建筑是否存在相关补偿方案、行政机关过错程度等因素,充分发挥协调、调解、和解的作用,促成争议的实质性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