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发生后,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引起关注。之所以引起关注,除了“拆迁”这个因素,还因为拆迁出了人命。更重要的是,而且是深夜带着人去拆迁。
拆迁时房屋内是否有人仍然在屋内?拆迁是否能确保被拆迁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肯定涉嫌
刑事犯罪,但是事件背后的违法征收、拆迁的发生和官员扮演的角色,却不得不引起人们的思考。无独有偶,飞桦在与同事谈论近期新收到的案子,也在紧罗密布的推动当地的“城中”区改造
项目,与上述案件似乎有异曲同工之处。当地群众反映,政府在行政诉讼中被迫承认“国家征收”实为“协议拆迁”之后,并未放松“征收”行为,仍在继续推动拆迁地块剩余的合法房屋,并不时爆出如不配合将实施“强拆”的声音。某省拆迁乱象似乎由来已久,基本可以预料,当地官员依然采用“非法强拆”的手段来处理,势必会造成激烈的矛盾冲突。“违法征收、拆迁”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首先从涉及“非法拆迁”的官员追责尤其是刑责方面做一些探讨。
(一)追责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违法拆迁方对其实施的违法行为最终可能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关人员可能会受到处分,甚至承担刑事责任。房屋、土地类的违法案件视违法程度轻重需要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从轻到重分别需要承担纪律处分、行政处分、
刑事处罚。对房屋、土地类刑事案件具有查处责任的单位分别是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及公安机关:
1、监察委员会对房屋、土地类案件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案件进行监督、调查、处置的职责。2、人民检察院为房屋、土地类违法案件中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制定立案标准,并有权决定立案,在公安部门完成案件调查后有职责进行公诉。3、公安局对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的房屋、土地类违法案件具有侦察、预审的职责,在平时有预防、制止该类犯罪的职责。
(二)罪责解析。违反法律规定进行拆迁的,可能涉及到的刑事犯罪包括渎职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非法入侵住宅罪等相关罪责。
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30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们知道,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经济利益,在整个过程中极易出现腐败现象,有的相关部门人员不顾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扩大其职权范围,作出违法拆迁行为。处理不好,就容易产生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拆迁中经常出现为了加快拆迁进度,将被拆迁人以各种理由在强拆之前进行拘禁,拆完以后才让其回家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出现,可以从非法拘禁罪的角度来对被拆迁人定罪处罚。
4、贪污罪、受贿罪。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此种情况也是经常发生在拆迁工作人员身上。
5、故意毁坏财物罪。在拆迁中,有的拆迁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拆门窗、砸窗户或堵锁眼等行为违法逼迫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更有甚者,会对老百姓的房屋予以破坏,扰乱他们的正常生活。这些暴力拆迁行为,往往毁坏财物金额较大,就会触犯刑法中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6、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7、非法侵入住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我国《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一规定是《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的宪法渊源。
各地方官员应该认识到,非法强拆和违规强拆,已经成为当前社会稳定的最大威胁之一,也是当前干群关系紧张的最主要表征之一。各地党委政府应当从维护政权稳定、维护人民利益的双重角度,加大力度对违法强拆的官员和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只有依法多动用刑罚手段,才能真正遏制官员的政绩冲动和胡作非为的放任心态,从而催生正当、合理的征收拆迁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