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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人民医院部分医务人员麻痹大意将纱布遗落在产妇体内,如何有效索赔?

时间:2020-07-2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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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点评:
作为患者方,首先要求医院封存病历,然后申请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起诉到法院解决。
一、发生医疗事故1、保护现场、封存和收集证据2、申请行政处理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二、索赔证据:A、医学证据;B、法律证据
1、病历;《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2、证人证言
3、尸检报告
4、证据保全:物证及其检验报告


律师点评:
这种一定要有证据,可以找一个律师,都可以根据法医鉴定报告的,这个必须有法律程序,一般不会给你赔付的,因为你看病就的找大夫呀,这些人是得罪不起的。


律师点评:
这是要讨个说法的,可以到县(市)的人大、政府等部门去反映,或是给领导发放传单。赔偿可以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第四十八条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


律师点评:
在我们生活中,由于医疗人员的技术参差不齐,医生与患者之间沟通不畅,医患纠纷是频频发生。患者一段发生医疗事故,情绪方面难以控制。那么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进行维权的呢?是需要什么证据的吗?针对这些问题下面由法网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发生医疗事故怎么进行维权

1、调解。首先发生医疗纠纷双方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方式有三种,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或者一种调解不成功再用其他方式进行调解。调节方式如下:医患沟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有尊重患方知情权的义务,应当就患者病情及诊断治疗经过做出专业性的说明解释,加强与患方的沟通,消除误会、化解矛盾。调解:医患双方通过沟通,遵循合法、合理、自愿的原则,互谅互让达成一致和解意见的,应当签订协议书,由医、患双方签字盖章。第三方调解。

2、司法鉴定。如果纠纷不能成功调解,那么可以进行司法鉴定,根据司法鉴定结果走法律程序进行处理。司法鉴定包括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一般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律师点评:
与医院进行协商,获取赔偿。不行就法院起诉。


律师点评:
有啥可闹的、你就让她取出来就主要的!医药费不出就得了!索赔之后在想吧!


律师点评:
依据所诉,已明显构成医疗事故。索赔可以是协调解决,协调不成可到卫生局投诉并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治疗6个月后做伤残鉴定。纵观本案要看事故造成的实际后果,医疗事故不支持精神损失费,可能难以满足全部诉求。


律师点评:
医院将纱布遗留在患者体内,违反医疗卫生法规、规范,其行为有明显的过失,并且造成了杜某人身损害的后果,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
所以,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法条链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四十九条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一)医疗事故等级;(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医疗损害(医疗意外)需要对整个临床治疗进行分析犯错,判定时牵涉法医学理论及实践,诉讼时必须综合运用法律限定,建议先协商处理解决,协商不好的话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法律上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一、法律上对于医疗过失行为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对于责任程度的判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卫生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做出了规范,《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家鉴定组应当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



律师点评:
一、医疗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

  1.诉讼。

  严格的诉讼程序、最高的权威裁判和国家强制力的保证等因素使得诉讼在医疗纠纷的解决中始终占据着核心的地位。

  然而诉讼的不足也显而易见:医疗纠纷的专业化不可避免地造成医疗纠纷诉讼的拖延和高成本;医疗纠纷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鉴定结论,由于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行政级别对鉴定结论的效力有较大影响,致使重复鉴定,费时费钱;诉讼中原被告双方互不信任,甚至互相敌视,严重破坏医患关系。


律师点评:
要看医护人员和院方态度在下决定
也有可能其它原因哦故意找麻烦
情节严重的尽量先把东西拿出来选择报警或者媒体曝光!


律师点评:
私下找责任人谈判,一定要对方合理赔偿,再找医生手术取出纱布。这个方法代价最小。


律师点评:
首先,固定好纱布是由医务人员遗落在产妇体内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看病记录、录音、聊天记录等);

其次,和医院协商,达成赔偿协议;

最后,如果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点评:
事件:医生在产妇体内留纱布医院被判全责!

大家都知道女性生产有风险,但是你听说过剖腹产时医生将纱布留在产妇体内的事儿吗?近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医疗事故案。案件的原告吴某两年多前在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手术,术后一直出现间歇腹痛,直到今年去另一家医院检查,才发现腹内竟然有块儿纱布!

  吴某认为,自己所受损害是由于许昌某医院工作极端不负责任,把一块止血纱布遗留在自己腹部内所致,遂将该医院告上了法庭,请求判该医院赔偿其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67万余元。
  事件起源于2014年9月,吴某当时入住许昌某医院进行剖宫取胎术。之后一年多,吴某一直出现间接性腹痛、发热。直到2016年3月,吴某到郑州某医院治疗,医生经病理检查,在肠管周围直径4.5cm囊腔内见一纱布,被诊断为腹腔异物、腹腔脓肿、腹腔脓肿乙状结肠瘘。针对吴某的病情,医院在全麻下对吴某进行了“腹腔异物取出术+回肠造瘘术+肠粘连松解术”。又于2016年8月,对吴某进行了“回肠造瘘还纳术+肠粘连松解术”。前后两次住院,吴某共花费8.3万余元。
  之后,吴某又花费了5000元对伤情进行鉴定。鉴定中心对吴某的腹部损伤进行了评估,最终认定吴某腹腔异物存留应系许昌某医院的过失行为所致,并与吴某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律师点评:
如果你钱够多,至诸一笑,给他们一个警告即可,让他们吸取教训下不为例。不够多,走合法程序。


律师点评: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

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律师点评:
到法院起诉,到他们主管部门申告,到当地信访部门,到纪检部门举报。



律师点评:
必须处罚一个不小心可能会影响生气安全


律师点评:
1、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2、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时间×收入标准(患者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3、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时间×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4、陪护费赔偿金额=陪护天数×陪护人数×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伤残生活补助费赔偿=伤残等级×医疗事故发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赔偿期限。6、残疾用具费赔偿金额=普及型器具的费用。7、丧葬费赔偿金额=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8、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被抚养人的人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养年限。9、交通费赔偿金额=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单据数额之和。10、住宿费赔偿金额=住宿天数×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11、精神损害抚恤金赔偿金额=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年限(死亡最长不超过6年,残疾最长不超过3年)。12、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律师点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于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是一部专门规定医疗事故处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它是我国医疗实践经验的全面总结,是医疗事故能够得到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解决的基本准则,也使患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具体而言,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主要注意把握如下方面:
一、医疗事故的范围。
二、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三、保障患者的权利。
四、医疗事故的赔偿。
五、医疗事故纠纷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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