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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介,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如何作出?

时间:2020-07-2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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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简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是住建部于2011年6月3日正式颁布实施的关于规范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熟悉并掌握《评估办法》中的相关政策规定,能够有效的规范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征收评估活动,也是每一个从事征收工作人员所具备的基本技能。

 

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决定如何作出?

 

1、公共利益是前提。也就是说商业开发是不能进行征收的,该条例同时对公共利益进行了明确,不符合规定的不能征收。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满足四规划一计划。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3、确定征收范围,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公布,被征收人配合并不得实施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比如不能擅自改变被征收房屋用途或进行扩建改建。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六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4、拟定征收补偿方案,论证公布,征求公众意见,修改方案,审批通过。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6、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评估程序有哪些注意事项?

 

1.评估机构选择方式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但是实务中,通常是征收部门单方选定,或者是安排所谓的代表选定,这点被征收人需要警惕。

 

2.同一征收项目有两个以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合法吗?答案是合法,实务中有些被拆迁人认为明明同一个征收项目,用两个评估机构肯定有问题,但这个并不必然违法。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是应该确认一家为牵头单位,牵头单位应当组织相关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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