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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是双方自愿,也是互相了解为下一步婚姻打下基础的过程。在了解过程中,任何一方感觉这个婚姻不够理想,随时可以提出分手,这也是对婚姻自由的保障。一方为此索要所谓“分手费”,企图占有对方财产,是违法的。因此索要数额少则违法,如果威胁或强制索要数额较大,则构成犯罪。具体数额按照不断变化的刑法有权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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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一般不被法律支持。
索要分手费与敲诈勒索的界限在于是否有社会危害性。所谓“分手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指恋爱中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分手要求,应另一方要求赔偿的一定金额,通常指“青春损失费”或“青春补偿费”。关于青春损失费或者分手费认为,我国法律并未有明确界定,一般也不被法律支持。既然索要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不受法律保护,那么一方不同意支付的情况下,另一方强行索要,或者以某种条件相威胁,胁迫对方就范的,这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
敲诈勒索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罪名,《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客观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法律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索要分手费和敲诈勒索的界限在哪里呢?我认为,首先,这两者一个属于
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一个属于
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其次,双方谈分手费不一定属于敲诈勒索,而索要分手费则很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第三,构成敲诈勒索罪需要具备两个要件: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且具有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归根结底,有没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界定两者之间的根本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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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是当今社会男女恋爱中出现的一个新现象,原有的法律并不能适用。一般而言,对于正常的恋爱分手,索要分手费是不恰当的,但是,对于已经发生男女关系者,一方贸然提出分手,而对方不同意,对方索要一定的分手费,应该是合理的。至于多少,应有双方协商决定,而协商不能解决,可进行民间调节,如果调节仍不能解决,可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即已婚者与未婚者发生不正当恋爱关系,且已婚者提出分手,对方索要一定的分手费同样是合理的,同样应遵循上述原则。分手费争执,是恋爱双方发生的民事纠纷,所以在法律上应适用于民事诉讼,所以针对索要分手费,动用刑事手段,本人认为是不适用的。再者,针对分手费,本人主张应通过法律修订,增加有关的适用条款。为了维护恋爱双方的利益,从谨慎角度出发,某些特别是不当恋爱者,也可以考虑事先进行分手费事宜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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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本来就不受法律保护,给,是赠予。别人赠予你财物,赠予多少犯法?不知道。索要,怎么索要?还敲诈勒索?拿什么敲诈勒索?既然有敲诈勒索的把柄,多少都是敲诈勒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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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 没有“分手费”这个词语,也没有类似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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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愿意,承诺给一个亿也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可要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入罪条件,一般达到1千块就够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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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帽子太大了,那要看,分手费是以什么形式“索要”的!如果是以裸照,威胁,勒索等形式要的“分手费”,毫无疑问有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当然如果协议约定,补偿形式的赠予,“分手费”也是合法的,如何界定,需要视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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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手费” 因人而异。
对于游戏感情的人,“分手费” 是敲诈的一种手段。
但只要行为触犯法律,可以请律师来帮助维护自身权益。
所谓的 “分手费”,本身就是荒谬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