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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主是否为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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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加害人虽然失去行动能力,但其“帮凶”仍然在场,所以加害仍然在持续,在被加害过程中,所以认为被害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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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接受中国之声记者采访时分析,《刑法》第20条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正当防卫制度针对的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从法律层面上讲,正当防卫制度就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实施的自卫行为,没有超过合理限度的就是正当防卫,由此而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主要是人身伤害的,不负刑事责任。如果超出必要性,造成重大损害的,是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

阮齐林表示,对于正当防卫的认定,有两个基本核心点。“一个就是防卫的前提,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存在不法侵害,当然就不存在防卫。第二个防卫的限度,要求是没有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这是限度性、合法性的条件。”他说。

针对昆山砍人案件,阮齐林认为,首先存在防卫的前提。阮齐林向中国之声记者表示:“纹身男和几个人对电动车车主进行殴打,这个是看得见的,属于不法侵害,继而又拿刀砍他,也属于不法侵害。白衣男子对这样的行为进行反击,来保护自身的安全,具备防卫的前提。但是,防卫的前提有一个很微妙的时间条件。当白衣男子拿刀在手的时候,能不能认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防卫的必要性已经消失?如果是这样的话,那就认为它后面的行为不具有防卫的意义。就我看来,这个案件中间,防卫的时机应该说还是合适的,它是存在的。”

阮齐林表示,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也就是特殊防卫或无过当防卫。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阮齐林认为构成了特殊防卫,他具体分析说:“第一点,他确实还是一个紧急密切的过程。第二个,致命伤是后来追砍形成的,还是当时夺刀的时候行成的,不清楚。第三个,作为防卫的人处在愤怒惊恐之中,非常紧张,每一刀都不一样,这个分寸的拿捏确实很难拿捏。第四个,面对攻击性特别强的情况,他担心反扑,所以反击比较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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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这件事,在对方严重威胁到你生命安全的时候,只要还没最后要你的命,你防卫了基本就是过当。只有在杀你的一瞬间,你防卫了,才可能正当防卫。记住,是,才可能,也就是说刚刚进入防卫过当的门槛,但具体怎么判,没有定律,也没有案例,法律条例并没有清晰的指明,所以,“”正当防卫是一门艺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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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五个立足点
再补充并没有排除防卫过当,转的视频被删了,后最后检方公诉情况吧。
补充在前:正当防卫已不可能根据今天的完整视频来看,宝马男似乎是用刀背砍、拍的电动车主,并没有用刀刃和刀尖砍刺,部位并非要害部位,与电动车主不同,电动车主夺刀以后,迅速捅向宝马男,因而在46秒视频中逃跑,后来刀掉了,是从电动车主手中掉的,然后捡起来继续砍,这时宝马男并没有想要捡刀反击的意思,而电动车主却捡刀迅速追砍。这种情况已经算脱离危险后继续施害了。
——————以下原文——
故意伤害、杀人也有可能?
在道义上我是支持电动车主的,不论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对电动车主而言都是合适的,但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故意杀人来定罪的话,有没有可能呢?在我看来,是有可能的。
先来说一下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什么是正当防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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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对方采取违法行为或手段(使用管制刀具或枪支等)侵害到当事人自身的安全乃至威胁到生命时,当事人为自保必须采取的反抗。如果对方使用违法工具的,对方就是故意伤害,当事人制止的手段就是让其无还手之力,可能造成其死亡。法律要维护守法者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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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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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大家都说了。只补充一句,认为防卫过当,那是站在上帝视角,要求人绝对的克制、分寸、冷静,那不是普通人,那是《飓风营救》里的主人公太完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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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什么破律师没点社会经验,知道黑社会怎么砍人么,见过怎么砍人么,都是用刀刃在身上划口子,砍一百刀都不会立刻死,只有愣头青,没经验的砍人才会刀刀致命,这明显是纹身男在行凶杀人,而且行凶非常有经验,骑车男属于无限防卫,要是留活口,骑自行车的,以后还想不想活了,正当防卫杀个黑社会也犯法? 若当防卫过当处理,那么一会黑社会行凶是不是很安全啊,我砍你数刀,就不看死,然后仍刀,你若是拿刀看我,你就是防卫过当,什么破律师,没有社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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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又涉及到了法制与道德的问题了吧!单纯从法律层面看,或许电动车主防卫过度,但是抛开这个问题看,假如这个宝马车主刀子没掉到地上,又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结局呢,或许受害者就不仅仅是这一个电动车主,可能家庭也要受到牵连了吧!有的时候法律确实起到很大的作用,但是如果道德之风吹遍整个社会,那么法律的地位或许该另说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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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当有人要伤害你的时候。你只能趴在地上抱着头被他伤害。当你是个女生的时候,你只能乖乖的任其摆布,被其奸杀六点半腿腿
如果你反抗,对方受伤了你就是故意伤人罪,
如果你把对方他打残了,那你下辈子还得照顾他,并赔偿对方一辈子的资料住院费,
如果你把伤害你的人砍死了,那你就是故意杀人罪,你得坐牢,赔钱,承担刑事责任
我只有一百个微笑来表达我现在的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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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籍华人谈正当防卫:美国遇到龙哥 直接击毙 没有任何犹豫

因为工作关系,经常和几个回国的美籍华人聊美国的法律。今天中午和曾在美国宏基集团(ENX.Inc)易宏金融科技有限公司任副总裁(创业合伙人)的王培仁老师聊起发生在昆山的追砍电动车主反被杀案件和8月28日,发生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美国男子飞车截停威胁司机遭反杀,警方认为是教科书式正当防卫案件。王老师很有兴致地向我介绍了美国正当防卫。
王老师讲到美国正当防卫有好几个特别之处,值得大家关注。

1、美国正当防卫很少有打伤的,几乎都是直接打死。
王老师讲,在美国很少有正当防卫致伤的案件,几乎都是打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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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纹身男用的刀背,没有实际伤害到单车男,我不认同,因为这是在打架,拿刀碰触到单车男,生命危险就是存在了,和刀背刀刃、有无受伤无关。
另外我认为,需要调查纹身男肚子上的致命伤,是不是单车男捡到刀后纹身男第一次倒下之前几秒内受的伤。因为这一段的反击是绝大多数人都认同的正当防卫反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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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正当防卫只存在于教科书中。

这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有着极其严格的标准,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实践中很难有充分的证据能够证明。

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初衷,是最大限度降低侵害,打击严重暴力犯罪。降低侵害,既包括受害者受到的伤害,也包括加害者的伤害。

说宝马司机,电动车主不构成正当防卫,很多人都在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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幽默的无言911: 纹身男取刀,不能反抗,因为没实施伤害,刀砍向你的时候,也不能反抗,因为没造成伤害,刀砍入身体时,也不能反抗,因为伤害已经完成,刀从身体拔出来时也不能反抗,因为对方伤害已经停止,麻痹的,你让老子什么时候反抗?这个兄弟的评论很有意思,我也想知道什么时候反抗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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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规驶入非机动车道X
二.下车就上去不讲道理 一顿猛打电车哥X
三.打完可以泄气了还继续往车里拿刀X
四.往电车哥身上追赶猛砍几刀X
五.电车哥检起刀自卫.....
六.反击战 宝马哥倒地不起!
七.刚好 每年七月十四鬼节 就是他的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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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按照法律对电动车主的行为进行认定,应该为防卫过当。虽然法律规定对宝马车主这种威胁生命安全的行为可以进行无限防卫,但是电动车主第一次捡起刀,进行防卫,并将宝马车主致伤到其无法对电动车主形成威胁的时候,就不应当再进行防卫行为,否则就为防卫过当。当然在当时的情况下做为普通人无法认识到是否对自身还有威胁。这是法律的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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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这个事件的判决,不鼓励面对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时,人民群众不靠跑来实现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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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限防卫权又称无过当之防卫、预防性正当防卫、特殊防卫权、特别防卫权等,这些概念都属于正当防卫的范畴。所谓无限防卫权,是指公民在某些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无限防卫权是公民在特定情况下可采取无强度限制的防卫行为的权利。无限防卫权是否适用于这个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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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自己个人看法就是首先就是宝马男抢道在先,一开始就是他理亏,其次下车之后就开始争执,然后就打人,单车男被殴没有还手,之后宝马男还去拿砍刀下来,很多人是说用刀背砍的。那么你们没看到单车男那张受伤的图,如果他没有用胳膊当得话,很可能有生命危险.换做是你,你会继续忍着?一个人在受到生命安全受到威胁的时候会去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解决这个威胁,何况别人把你打成那样你会不换手?再者说了,法律条文本来就是人规定的,漏洞也是有很多不可否认,应该根据情况进行对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我也可以这么认为单车男和宝马男在打斗过程中,宝马男因为自己技不如人导致被反杀。本身理亏了在先,后又打人,在他看来好像是只想给他一个警告让他赶紧滚得远远的。可单车男可以认为这个宝马男要砍他,而且是往死里砍.这件事之所以会这样都是因为宝马男把单车男的情绪激起来,况且只是侥幸捡到刀,没捡到呢?这如果不算正当防卫,那么法律维护人民利益什么的,那不是扯犊子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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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如果‘电动男’不捡起刀 那么倒下就是他。人家一个平民百姓招谁惹谁了?‘宝马男’凭什么觉得看人家不顺眼就举刀相向?就凭他吃的那十多年的牢饭??还是凭他举报同行得来的所谓“见义勇为奖”???另外我觉得~电动男肯定是‘间歇性精神障碍症’犯了,不然怎么会任由几个酒驾撒疯的人拳打脚踢呢?还等着“见义勇为”的宝马男去拿刀来砍他,这不是特有的精神病怔状吗?所以这是——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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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作为一名法律人,很多时候刑事案件是要看细节,但有一些情况不是这样的,需要宏观性整体性地去解读一个案件,比如此案。没有必要去区分前行为与后行为如何,也没必要纠结到底哪几刀是致命的,其实整体来看,整个防卫行为都是符合当别人危及生命时所做出的无限防卫的。所以不应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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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有必要给他搬个勇于自我防卫奖项,要不不足以震慑那帮随身带刀的流氓。他已经具备自我防卫的必要条件,如果正当防卫不一制服施暴者为目的,而导致对受害方二次伤害。我认为可能会更加的血腥和暴力。如果不具备颁发自我防卫奖项,个人认为一定属于正当防卫。要不法律将失去对坏人的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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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观点:目前认定电动车主是正当防卫,还缺少细节证据。主要体现在电动车主捡起刀后,纹身男离开躲跑被砍的性质认识问题,这有待司法机关进一步侦查。还有双方和现场其他人说了什么,整个事件的过程细节等等。不能单凭一段视频就推定出正当防卫,或构成构不成犯罪。否则,认定犯罪也太简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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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曾经也被喝了酒的套牌车司机砍碎了车玻璃,砍碎以后把刀架在我车上,问我想干什么。
我只想说我啥也没有干,就是一个学校门口正常在路上开,没有让他的路,就一直叫喇叭,我变道靠左,他用车撞了一下我的右边反光镜。撞停后,就一直骂,我闯了黄灯跑,他闯红灯跟上来。
砍完我的玻璃以后就拿着他拿半米的刀,一直问我想干嘛。我只能认怂,说我赶时间。哎,想想也是憋屈。他走我就报警了,到现在也快一年多了。也不了了之了。记得多年的时候还有警察局打电话过来问出警速度,没有一个人问我或者告诉我处理结果。想着当时如果我也闯的红灯,可能就能找到他了吧。岳阳交警支队 岳阳的那点事 岳阳市政府门户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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兔子急了还咬人

想起很久很久之前看到的一篇故事……

华灯初上,动物王国交通秩序一片井然。小兔子吃过晚饭,骑着电动车在非机动车道上溜达,微风拂面,煞是惬意。

突然间,一辆宝马车横冲直闯,跑进了非机动车道上,将小兔子的电动车撞了一下。小兔子的魂儿都被吓得差点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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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点儿不正经的:我刚去查了下法律条文,想不到完成一个“正当防卫”的动作这么难!
1,当坏人拿刀对着你时,你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尚未开始”;2,当坏人的刀插入你的身体后,你仍然不能反击,因为伤害“自动停止”;3,当坏人的刀从你体内拔出后,你还是不能反击,因为伤害“实施完毕”。
违反以上任意一条都属于“防卫过当”,要负刑事责任的。
那么怎么样才算“正当防卫”呢?
答:在坏人挺刀刺向你时,就在那电光火石之间,间不容发之际,你出手如风,拳变掌,掌变指,三指陡然扣中对方内关、神门、大凌三处腕部要穴,指力轻催处倒转对方长刀,轻轻送入对方体内诸处要穴,一刀毙敌。这叫做以彼之道还施彼身,也就是“正当防卫”。然后你就可以了事拂衣去,深藏功与名了,啥事没有。
切记,必须得一刀毙命,并不得拔刀、补刀或施以老拳,不然仍然属于防卫过当。
吾屈指一算,江湖中,古往今来身怀此等绝技者,已经有东邪西毒南帝北丐及慕容复等十个人了。哦,对了,还有扫地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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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从电动车主拾起行凶者的刀开始反击到行凶者跑向轿车是一个连贯的过程,行凶者在这个过程里也并没有失去行为能力,(如果行凶者已经倒地电动车主还用刀砍,那么就构成故意伤害了)因为行凶者很有可能再次对电动车主进行更大的伤害,所以电动车主的这个连续自卫的行为导致行凶者死亡的结果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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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数十秒间,难道还要当事人判断对方有没有被制服,是否还有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刑法二十条无限防卫权的规定相当于僵尸条款,是时候发挥作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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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不砍死他 他不就会把我砍死吗
再说我都被砍那么多刀了 我还不能还手
怎么感觉法律一直在保护坏人
生命受到威胁 我让自己处于一个安全的状态 有什么问题吗
我只是保证我个人不会再受到任何伤害 我也没想过他会死啊
他砍我几刀 我扛住了 我砍他几刀 他扛不住 我也很无奈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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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从车里掏出管制刀具与从车里掏出棒球棍一样吗?能随意搞到并持有管制刀具,算不算常规法律途径对此人管制作用不大?拿着管制器械威胁伤害他人,往小了说是黑社会,往大了说是暴恐。既然流氓选择不受法律约束,是否也等于默认放弃了法律的保护?非要拿砍刀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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屁大点儿事,拿刀出来砍人,结果反被砍。
这不叫什么反杀,这必须是正当防卫啊。
难不成刀掉了,要眼睁睁看着对方把刀捡起来再把自己砍死?这位宝马男绝对不是什么好人,而且同行的朋友见他从车里拿刀出来都不带阻拦的?这到底是一群怎样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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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必要定个界线,大法官法学家们。如果白衣大哥是个有背景有身份还轮得到我们在网上说三道四?从哪条看,白衣大哥都是受害者,法律不研究问题的本质去研究当时发生时本身就是不对的,我们人不是要照尺度活着的,而是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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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正当防卫过当,这一点不认同
如果换成你们被砍了,你们会不会还手?难道还要等警察来,等到警察来了,自己就嗝屁了,还有就是这人是抢救无效死亡,不是当场死亡,当场死亡才是故意杀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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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震川路砍人遭反杀:在无产阶级面前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满身的纹身、强壮的身躯、举起的砍刀都曾让我一度认为他是一个王者,号令四方。谁成想,在无产阶级面前一切反动派都是纸老虎。

有看过视频的朋友,也有没看过视频的朋友。这本来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宝马男占用自行车道并与电动车发生刮擦。之后双方言语产生冲突,后排的乘客先下车与电动车主沟通,过程中冲突升级。这期间宝马车主一直坐在驾驶座未曾下车。

刚开始宝马男迟迟不下车的原因可能与喝酒有关。喝酒与否不难验证,如果有必要,尸检结果会说明这个问题。如果酒驾属实,说明他还懂点法,不能因为这点小事把自己搁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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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视频,白衣男已经在众人推打下挨了几刀。姑勿论是否被击中要害,现场都处于被严重侵害的状态。纹身男被反夺刀被砍后跑向宝马车,谁也不敢保证车上还有没有更令人致命的武器。所以,我认为白衣男是在行使“无限度正当防卫”。退一步说,遇上了,我令可坐十年八年牢,也要干死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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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刚不久,我看了不下五遍这段不幸得视频。电动车主确属正当防卫各界都以作认定,这部分是毋庸置疑的。舆论点都在于是否防卫过当,就我个人视角而言,陈述以下:通过视频来看,我个人认为电动车主砍人致死的行为是防卫过当。电动车主仅有挫伤,而无砍伤,因为宝马车主虽然气焰嚣张并且行为恶劣但无致命的意图,视频中也可看出其主要是以刀小心击打电动车主,如果宝马车主有意杀他,他没有机会击落到以后反杀。所以在电动车主夺刀利落捅刺至宝马车主倒地时,(依据大学老师授教于我的知识)此时电动车主正当防卫效果以达到,宝马车主也没有能力再进行侵害,他就不应当再继续追着砍人,再继续追砍的行为显然激情下的故意伤害,这个节点是可以构成防卫过当的。大多民众都认为电动车主是英雄行为,为民除害,纹身男活该被砍死。但如果以法律人的视角看待这个问题,民众的这种反应其实是有些令人担忧的,恶人也有权利受法律保护,毕竟也是其母亲十月怀胎生养,有血有肉。如果今天这个场面反过来,电动车主是一个纹身黑社会,而宝马车主仗势欺人,若电动车主最终依相同情形砍死了宝马车主,舆论的声音是否就会倒向防卫过当而谴责不应致死。这就违反了法律的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防卫过当的法律背景我了解得不多,但各国适用正当防卫尤其是这种致人死亡的情形都是相对慎重的,从以往司法实践判例就可得知,那么反思其背后慎重的原因,今天这样一个案例电动车主成了英雄,以此效尤的人就会不断涌现,正当防卫没有度,就等于赋予了被动动手的人“杀人权”,这样一种英雄权利的滋生会扰乱社会秩序,威胁公民人生安全。我发表这番言论并不是说应当如何重惩电动车主,但至少有个可以交待得过去的法律惩罚,至少要给民众一个警示,可以拿起武器防卫,但不能过当。直接无罪释放短期来看满足了舆论的压力,长远来看是不利于法制和谐的。(本小律才疏学浅,说得不当的地方请广大宽容的网友和法律前辈包涵,仅是谈几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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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正当防卫判决案例三:孙明亮故意杀人案

本案虽然没有判决无罪,然而,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检察机关认为判刑十五年量刑失轻为由提出抗诉,又撤回抗诉。被告人认罪,没有上诉的情况下,将故意杀人罪改判为故意伤害,从有期徒刑15年改判被告人孙明亮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值得称赞。

被告人孙明亮。
一九八四年六月二十五日晚八时许,被告人孙明亮偕同其友蒋小平去看电影,在平凉市东关电影院门口,看到郭鹏祥及郭小平、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陈××、张××,郭鹏祥对陈××撕拉纠缠。孙明亮和蒋小平上前制止,与郭鹏祥等三人发生争执。争执中,蒋小平动手打了郭鹏祥面部一拳,郭鹏祥等三人即分头逃跑,孙明亮和蒋小平分别追赶不及,遂返回将陈××、张××护送回家。此时,郭小平、马忠全到平凉市运输公司院内叫来正在看电影的胡维革、班保存等六人,与郭鹏祥会合后,结伙寻找孙明亮、蒋小平,企图报复。当郭鹏祥等九人在一小巷内发现孙明亮、蒋小平二人后,即将孙明亮、蒋小平二人拦截住。郭小平手执半块砖头,郭鹏祥上前质问孙明亮、蒋小平为啥打人。蒋小平反问:人家女子年龄那么小,你们黑天半夜缠着干啥?并佯称少女陈××是自己的妹妹。郭鹏祥听后,即照蒋小平面部猛击一拳。蒋小平挨打后与孙明亮退到附近街墙旁一垃圾堆上。郭鹏祥追上垃圾堆继续扑打,孙明亮掏出随身携带的弹簧刀(孙明亮系郊区菜农,因晚上在菜地看菜,在市场上买来此刀防身),照迎面扑来的郭鹏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鹏祥当即跌倒。孙明亮又持刀对空乱抡几下,与蒋小平乘机脱身跑掉。郭鹏祥因被刺伤左肺、胸膜、心包膜、肺动脉等器官,失血过多,于送往医院途中死亡。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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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正当防卫判决案例二:朱晓红正当防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被告人:朱晓红,女29岁,原系吉林省长春市蛋禽公司储蓄所储蓄员,因故意伤害他人于1993年11月9日被逮捕。
审理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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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的正当防卫判决之一叶永朝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叶永朝,男,1976年7月30日生。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1997年2月21日被逮捕,同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叶永朝犯故意杀人罪,向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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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作我,我也会把他砍死,难道等着他来报仇?反正不管这个人死不死,这个事情已经没完了,人家是有组织的,今天过去我基本也就活不了,能带走一个是一个,没办法,你诺大一个政府放着这么大个黑社会组织不管,来纠结我是否过当方位,这就是荒唐,笑话!


点评:
关于昆山砍人事件,很多人对事件到底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发表了了见解。但是或多或少都带有主观性,对弱势方的同情心大概是影响人们判断的一个重要原因吧
我也就此事说说我个人的一点见解。

根据事件的描述: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囗,开汽车的人碰到开电单车的人,几个人下来把电单车主打了一顿。因为不解气,这个花臂男子还上车拿刀砍人,结果刀掉了反而被电瓶车主捡起来砍他一顿反杀,花臂男子自己被砍死了。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点评:
关于昆山砍人事件,很多朋友问到了正当防卫的事,我可以聊聊。

事情的起因大概是这样的:昆山顺帆路震川路囗,开汽车的人碰到开电单车的人,几个人下来把电单车主打了一顿。因为不解气,这个花臂男子还上车拿刀砍人,结果刀掉了反而被电瓶车主捡起来砍他一顿反杀,花臂男子自己被砍死了。

列法条是容易的,《刑法》第二十条规定: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点评:
防卫过当。但是,可但是,但可是,没有造成恶劣结果,(反而弘扬了正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当庭释放,回家过年吧!要我是法官我就这么判。领导和网友高不高兴我都这么判。


点评:
法律是人性的低保,但以法律来论证人性,总会难免伤及无辜。所以单就法律来看,正当防卫的认定对于一个正在面对巨大危险的受害者来说过于苛责,在凶神恶煞面前,所有的法律都过于单薄。因此从受害者的立场来看,希望最终“神性”的裁判结果能更加“人性”。


点评:
法律的存在就是防止以牙还牙。电瓶车车主被故意伤害时,反抗到夺刀的过程都是正当防卫,无争议……到最后电瓶车车主“追”纹身男,至纹身男倒地还有继续伤害纹身哥身体的行为,故意伤害还是比较明显的。不喜勿喷!这里面有很多所谓的律师的评论,说实话社会对律师不薄,你们有用法律观点引导舆论的能力和义务,如果你真是律师,就不要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有很多言论与法律是向北的,你们知道法律的温度,不要违心引导大家当好汉……肺腑之言


点评:
电瓶车主是在自身受到危险的情况下,进行反击的,本来这只是一个小纠纷,但是纹身男却持刀过来砍杀,这是电瓶车男遭遇的人身损害,而且是情况特别危机,性质特别严重,这时候的抢刀自卫,构成正当防卫。

我们也经常见到纹身男这类一言不合就拿刀伤人的坏人,这也是这个事件舆情发酵的原因,因为很多人都有共鸣,遇到这样问题怎么办?而纹身男的行为更多时候是让人敢怒不敢言,所以每个人心中都希望这个正当防卫。

抢过来刀正当防卫,这是没有任何问题的,但是正当防卫是需要一定的限度的,就是说,不能一直砍人,而把人砍死,防卫的限度是,失去抵抗能力就可以了,就是说,可治人一服不治人一死,所以,当纹身男失去抵抗能力,这时候正当防卫就已经结束了,因为非法侵害已经完成。

这之后的再砍杀就是防卫过当了,当然这里面有个可解释的理由,一旦砍起来就怕再反抗,所以才定防卫过当,这是防卫为前提的,但是从罪名角度,还是故意伤害罪。


点评:
电动车主是否为正当防卫?如何界定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
一、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
序;关于“防卫”(正当防卫、防卫过当和故意犯罪)认定和区别,历年、历代法学家和最高法院都想做出解释、区别或说明,但是,由于这类行为规范是用语言和文字难以表述的,它必须以实际事实和案例才可以认定。
1,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一款 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2,防卫过当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二款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3,无限防卫权的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三款 无限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二、如何界定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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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已出鞘,刀气凛然,血意恩仇,必将你砍成土鸡瓦狗,岂有怂的道理,江湖儿郎江湖死,快意恩仇快意消,一个刀客,技不如人死在对手的刀下是他一生的宿命


点评:
当然是。并没有对其他二人进行反击。只对持刀这就进行反击,当然属正当防卫!故意杀人就应全灭,因电动车主认为其他二人对自身生命处境不构成威胁!


点评:
打蛇不死 自己会被咬死——杀人、强奸、抢劫、伤害、绑架的正当防卫

不少人认为:如果杀人强奸犯不继续侵害,这个时候再将他们打伤打死,就不构成正当防卫。这样的理论,貌似很有道理,但是仔细一想,实际上是置被害人极端危险的境地。
他们认为,杀人犯拿刀砍你,你可以反抗;如果不砍了,你就不能将他打伤或者打死;他如果跑了,你不能追他并伤害他。强奸犯停止侵害,就不能实施无限防卫权,再将他打伤打死;已经将杀人犯、强奸犯打倒在地,就不能继续伤害他。
这样的理论,根本就是本本主义,根本不是实践中的法律思维,对法律实施危害甚大。
比如,杀人犯因为你手里有棍子,和你对打时,被你击打持刀后退,这个时候,你应该做的,是继续上前将他击倒,而不要天真认为他已经停止侵害而放手,因为一旦他缓过神来,拿刀砍你,那你就可能被砍死。当杀人犯被你击倒在地,你应该做的,是冲上去,把他打死或者打伤,让他彻底失去侵害你的能力,如果呆者不动或者离开,等他爬起来,拿刀追上你砍你的时候,你可能就死定了。又比如,强奸犯将女孩压在身下,女孩摸起一块砖头,将强奸犯击倒在地,这个时候,难道要求女孩放下砖头,停止击打强奸犯吗?不,不可能的,因为女孩一旦放下砖头,不继续击打强奸犯,那么他翻过身来,女孩可能就没有命了。这个时候,唯一能做的,就是把强奸犯打达成重伤或者打死,让他彻底失去侵害能力,才能保护女孩的生命。
一妇女回娘家探亲,在路上遇到一个持刀歹徒,歹徒企图强奸。由于歹徒身强体壮,而且此地还是山区十分偏僻,该女自知不是歹徒的对手,也无法求救。因此,她假意顺从就说找个平坦点的地方。当走到一个化粪池旁,该女示意歹徒脱衣服。在脱套头毛衣的时候,趁歹徒头被毛衣包住,女方用力把歹徒推倒在化粪池里。此时正值寒冬,粪池很深,歹徒挣扎着用手攀住粪池边缘往上爬,女方就用砖头砸歹徒的手,不让歹徒上来,十多分钟后歹徒淹死在粪池中。粪坑案的焦点在于,如果你是女方,你是否


点评:
从现行法律来看,不是正当防卫。从个案来说我希望对他从轻处罚,但是我觉得“正当防卫”还是不要放得太宽。因为我相信大多数普通人给你个“正当防卫”的机会,把刀递你手里,你也未必下得去手,但是坏人不一样,他要刺激你给他制造一个他“正当防卫”的机会呢?


点评:
持刀者与其可以挥刀乱砍乱杀,持刀严重违法法律,持刀者有刀便可以无视国家法律,有刀便可以目中无人,请问何谈他人正当防卫,不正当防卫便被持刀者杀伤,如果不正当防卫便有生命危险,悲哀啊请法律为正当防卫者无罪。


点评:
别人砍我,只要让他没有能力反抗就可以,那把他干死了,也就是防卫过当。但事情紧急难以判断,人太多打电动车一个人那不一个个都得砍几刀,砍多砍少的没法算,人都是要保自己命的。


点评:
宝马男子丢刀被砍后向车门方向逃去,三个可能,一个是再拿武器,一个是进车关门,这里又可能是逃逸或撞人,而白衣男子在一个并不大的冲突后遭到宝马男十分凶残的持刀行凶侵害危及生命,且对方人多,他十分有理由相信对方即使受伤,但一旦上车,仍然存在极大的威胁,包括对方的同伴也可能继续行凶。所以,个人认为,仍属于正当防卫,然后致死


点评:
按照律师的话,貌似凶手砍到人的那瞬间0.1秒,人夺刀,然后把凶手揍趴下,这叫正当防卫!如果把凶手揍死就是防卫过当,如果假设人被砍,如果凶手砍伤人了,凶手就是故意伤害,如果凶手砍死人了,就是凶手故意杀人,我这样解释行不行?天啊,律师真牛逼


点评:
俺不懂法,但俺目前还侥幸活在社会里,俺觉得,白衣男不但是正当防卫,而且还为民除害,待尘埃落定,我们应该让这朵尘埃开出花来。

听说《刑法》是这样规定的: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花皮龙哥在有同伴围攻的情况下,上前助拳,白衣哥被迫后退,论气势论力量明显处于下风,不过是小民的一点尊严,偶尔打个喷嚏、黔驴踢个腿而已。
已经把白衣哥尊严撕扯的破烂不堪的情况下,花皮龙哥居然还从后座上拿出刀来砍人,要给小民留下疤痕,让良民以后见到花皮浑身颤抖?还是要达到小民跪地磕头,求花皮给一条生路?
有人说,白衣哥抢到了刀,花皮已经倒下就应该收手。即使是我这个医学专业人士也在当时情况下无法判断花皮是否仍具战斗力,何况自己已经被砍伤,在当时,战况已经被花皮拖入了你死我活的境地,为了自己不受到生命威胁,不是要杀死,至少应该让花皮失去战斗力才能保命。何况还有同伙在一旁掠阵?看视频的俺们不过是翘着二郎腿的吃瓜群众而已。



点评:

在评价这个案件之前,我先谈谈“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这句话。

学者朱苏力在其著作《送法下乡》中提到:“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书中有一个案例:三人酒后驾驶摩托车,拒绝停车检查并冲过前两道检查线,执行“严打”任务的警察王某在朝天开枪警告未果,朝地面击中非司机腿部。摩托车在距开枪一里外的路口发生车祸,造成一人(非受伤者,亦非司机)死亡。然而死者其母在得到公安局让步对其给予经济赔偿后,为儿子写下申冤遗书,上吊身亡。接着,对于甚至无违法行为的王某,公安局给他扣上“伤害罪”的帽子,将其逮捕。

从案例可知,警察王某是在依法履行职务,并无任何渎职行为,与死者的死亡并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死者母亲的死亡亦无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公安局对死者的母亲进行经济补偿(请注意是补偿,而不是赔偿,没有过错就是补偿),我们可以理解为是尽到人道主义的体现;但是,警察王某被扣罪逮捕,这就让人想不通了……但是,结合“要想官司赢,除非死个人”这句话就能想通了……



点评:

玩过游戏的人,尤其水平一般的,经常会被队友骂送装备,送人头。
下车挑事的是你,回车取刀砍人的也是你,被自己刀砍死的也是你,完美诠释了送装备送人头的最高境界。
来说一下法律吧,骑车男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从视频中我个人观点倾向于正当防卫,纹身男下车挑事,后回去取刀,取刀砍人反被砍,骑车男在纹身男往汽车方向走时,又挥刀砍人,就是这里,会产生争议。因为如果纹身男逃跑那是防卫过当,如果是再去取凶器那就不属于了,但问题是以当时情况你是当事人的话你能辨别出纹身男是逃跑还是继续取凶器?
显然在当时的情况下,谁也无法准确判断,监控只是还原事发过程,但是无法对现场进行录音,也就无法听到现场说了什么,假如,纹身男说快跑之类的话,骑车男仍然继续挥刀砍人,显然是防卫过当。如果纹身男说开车撞死你或者继续找凶器,那么实质上这个行为并没有结束,骑车男挥刀砍人仍然是防止自己被继续侵害。
但在没有足够证据表明纹身男往汽车方向走时要干什么,从保护行为人的角度来看还是要做出对其有利的解释。
当然,如果最后定为防卫过当,那么纹身男负有主要过错,骑车男最终会被定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但在量刑上会从轻减轻处罚。最终也不排除免除处罚的结果。


点评:
转面对一把举起的大长砍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

“面对一把举起的大长砍刀,不可能要求一个人进行冷静的思考。”-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宝马纹身男社会哥砍人事件

在英国普通法传统中有一条叫做“撤退到墙边”斗殴中,后背已经抵到了墙上,那么就必须反击,反击行为无比正当。

美帝把这一规则进化成不退让法和城堡法,不退让法规定,民众遭遇侵害,而公权不能立刻提供应有的保护时,没有责任退让,要“坚守阵地”,使用致命武力,哪怕杀人,视作“正当防卫”。


点评:
转“正当防卫”条款更像是阻止好人反抗坏人的法律

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一起持刀砍人案件。说起这个砍人事件,绝对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案件。在这里,由于我不会贴视频,我就简述一下事件发生的经过:

8月27日21时36分,震川路十字路口显示为直行方向红灯,一个白衣男子骑电动车在最右侧非机动车道规规矩矩等红灯。一辆宝马车压实线想开到非机动车道上,以便红灯亮时先起步或者是打算右转。结果撞上电动车,此时,从宝马车下来一女将电动车推上绿化带,电动车驾驶员未阻止;此时车上又下来一男子对电动车驾驶员指手画脚,此时应该有口角,因为女子有劝阻的动作。不久,宝马车上的一男一女准备返回车内。

此时,情况突变,宝马车下来一纹身男,跑向白衣男,对白衣男拳打脚踢,白衣男一直在闪躲,虽有防护动作,但并未还手。纹身男越打越起劲,干脆回车内拿出一把长刀,持刀砍向白衣男,砍了一刀又一刀,白衣男不停地躲闪,甚至跑到了机动车道上。没想到,白衣男躲避的过程中,纹身男不慎摔倒在地上,刀被白衣男拾起。此时,情况发生突变,白衣男拿刀砍了纹身男,纹身男见势不妙向车方向跑去,估计车里还有其他武器。白衣男追上去,又是几刀,视频到此结束。据悉,在冲突中白衣男和纹身男都受重伤,但是纹身男经抢救无效死亡,白衣男没有生命危险。


点评:
《刑法》 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本案中,对方逃跑,电动车主继续持刀伤人,已不属于正当防卫,可认定为防卫过当。


点评:
“正当防卫”不应等同于“同等防卫”

说起正当防卫,经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对方打了你,但并没有打伤你,你却把他打伤了”,那你构成防卫过当。
这样的观点是严格的学术思维,不能说错误,但总缺少些地气。学术上要求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即使遇到他人不讲理的欺凌,也要保持冷静客观,打重了就不对。理论上很完美,但与人性不符。
这次这件事情成为热门话题,无非是每个人都可能遇到不讲理的流氓,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究竟如何收放自如?

单纯用绝对对等的方式来处理,这个概率实际上非常小。因为无法对不法侵害人的利益损害情况和防卫人的利益损害情况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孰轻孰重的结论。


点评:
::向政府讨薪似如登天难

发生在湖南桑植县上洞街乡政府;于2001年该政府决定,在本乡长岭岗村村民我王小凤家庭承包的责任田中,出资4.4万元(除土地补偿在外)修建一座通往别村的扶贫公路桥,并指定我与丈夫尚立万俩完成,双方达成口头协议后,经艰苦奋战,同年建成交货通车使用后,求政府付款兑现,拖延不付,由于政府班子的不断调动,就逐步形成新不捡就账,引起本入多年的上访讨薪之道,更加记起政府的仇恨,讨薪未成倒施一把米,反将国家给本人的土地财产被剥夺,各种补贴由他人冒名领走多年,在18年才追回土地权属,给本人多病的家庭已造成无钱购药,无米之炊贫困不堪,更无法享受到国家的扶贫待遇 。
此问题本人于18年向中央第八巡 视组反映后,当地县政府及各单位因树大根粗无一青官!反腐无动于衷,求中央巡视组入桑打腐!给桑植人民的一个青天白云为谢!
王小凤电话是;

2018年8月5号


点评:
仗势不咄咄逼人、失势不卑躬屈膝。

看了那段2分43秒的监控视频,视频显示,一辆宝马车路口拐弯时占用非机动车道,随后,一名开宝马车男子与骑电动车男子发生争执,“宝马男”从车中拿出长刀砍向骑车男子,未想到长刀掉落被骑车男子捡起,骑车男子持刀还击将“宝马男”杀害。

法不容情,法大于情,不管我们如何同情理解骑电动车男子,他在“宝马男”逃窜后仍持刀追砍,超出正当防卫,甚至超过防卫过当的范畴,有故意伤人的性质。但也希望法院量刑时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宝马哥”被杀那天是8月27日,当时的全国社会舆论还在声讨着滴滴平台,替被害乐清女孩惋惜。之所以这起事件被网友关注,一是被害者成为害人者的戏剧化反转;二是“宝马哥”刘海龙多重个人身份:多次犯罪入狱还获见义勇为奖状;三就是龙哥背后的那个社团“天安社”,他们更愿意称自己为商会,画纹身、吃烧烤、玩快手、搞放贷、做中介、卖手串、弄慈善,天安社可能是中国最具田园特色的“黑社会”了...


点评:
人在江湖飘,哪能不挨刀,酒壮怂人胆,何必再藏刀,国家对危险刀具是进行管控的,请问宝马车司机的砍刀是如何来的?宝马车司机走非机动车道与开电动车司机发生剐蹭,进而发生扭打,气不过的宝马车司机又从车里将砍刀取出,向电动车司机砍去。这就像小孩子打架,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打赢了,第二种,回家告诉妈妈。
网上的视频看过后,想提醒大家,遇到危急的情况首先先报警,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路人都可以,预防和惩治犯罪是政府和全社会共同的责任。
聊下此次事件中的刑法问题,即是否成立正当防卫?
宝马车司机从车里拿出刀,步步紧逼向电动车司机砍去,在电动车司机对宝马司机呵斥、躲闪后并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电动车司机出于保护人身安全的需要将宝马车司机手中的刀夺过来,扭打在一起,这本无可厚非,但是宝马车司机发现情况不妙的时候开始逃跑,问题来了,电动车司机继续追赶并拿刀砍的行为是否是必要的?这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


点评:
关于江苏昆山“持刀”案,究竟是正当防卫还是防卫过当?刑法专家邓学平律师:判断是否正当防卫,要看致命伤是前5刀还是后2刀;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叶竹盛:根据刑法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无限防卫权法条,案子符合正当防卫不应定罪;一网友:花臂没有求饶和认错的行为和动作,不能确定花臂男的侵害意图终止,因而属正当防卫无罪。


点评: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法律是否过分苛求?

事情本身不复杂,宝马车和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开宝马的社会大哥以及他的一众小弟们想把电动车小哥揍一顿,社会大哥还想上车拿刀砍人,结果一个不小心刀一脱手被反杀了。

行走江湖多年,拘留所、看守所、监狱轮流拜访的社会大哥居然在小小阴沟里翻了船。



点评:

1、电动车主抢过刀后看了一刀,花臂男倒地。至此,正当防卫估计都没问题。
2、花臂男倒地后,电动车主继续砍了。花臂男倒地并不意味不法侵害结束,事实证明他还能跑向汽车。电动车主当时精神高度恐惧、紧张,法律如果要求只能砍一刀,有点强人所难,不具有期待可能性。电动车主直至警察来了才松开刀,由此可见其精神状态。(这个部分从网上看到的,不知是否真实)
3、花臂男再次跑向汽车,这给电动车主很大的刺激,毕竟花臂男从车里拿出过刀。这会刺激电动车主,从他来开,其还面临生命危险,不法侵害没有结束。
4、人死事了。愿死者安息。


点评:


什么叫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叫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点评:


出鞘必见血,开弓没有回头箭。

听说在社会上,有一种属于恐吓,故意拿刀背砍你或者在你面前晃几下刀,然后故意把刀甩飞或者脱手,这动作表达的意思其实是快点滚,老子也不想犯事。社会大哥去捡刀的时候动作还要放慢,留点时间给对方跑,最后大哥面子有了,也不闹出事。

相信本案中的社会大哥大概率也是这种情况,但他没想到对方不但没跑,而且捡起刀就砍。大哥在以往的处理中,第一靠纹身吓人,第二靠亮刀吓人,本回全都失灵了,他可能没想到一百人中还是有一个血汉子,狗急跳墙,人急就无畏无惧无所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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