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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被强拆起诉维权一二审均败诉

时间:2020-07-2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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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强(化名)是河北省某市公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子也有相关权属证明,2005年12月,区政府将对其所在地块进行征收。拆迁原本是件好事,但刘强则为此闷闷不乐,因为在房屋补偿问题上,他未能与拆迁方达成一致。

结果,居委会、派出所、开发企业公司、区房管局共同组织实施了对李某房屋的拆除。好端端的房子就这么没了,当然不服这口气,随即他就以县政府、县国土局、县住建局为被告,起诉要求确认以上三被告共同拆除其房屋违法。

一审过程中,三被告一致答辩称,从未对李强的房屋实施过强拆,也未委托或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其房屋进行拆除,李强的房屋是由开发企业公司组织拆除。

由于李某没有提供以上三被告共同实施强拆其房屋或委托他人实施强拆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李强的起诉缺乏事实根据,因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强的起诉。

房子没了,状告拆迁方无门,最终官司输了,刘强心里有一百个不服,他马上依法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驳回李强起诉的裁定并无不当。因此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一审二审皆输,李强是怎么都想不通的,毕竟,有关部门之间相关往来的信息,让他一个老百姓来取证,难度可想而知,但自己房子没了是事实,补偿不到位也是事实,此事肯定要有个说法的!

最高人民法院为拆迁户还公道

于是,李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李强的房屋系自己的合法财产,无论任何主体实施的强制拆除,在法律没有授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行政强制职权赋予其他主体行使。因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或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以本案为例,李强的房屋被强拆应当视为开发企业公司受区国土局委托实施,区国土局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以列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至于政府、住建局是否为本案被告,应查明其在强拆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后再予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二审法院的裁定属于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并做出最后裁定:本案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提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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