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主体要够格
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之前,我们建议被拆迁人事先核实一下拆迁方的主体资格,确认其符合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要求。因为在现实中,经常出现拆迁方签约主体不适格,甚至根本不存在这个机构或组织。这种情况下签订的补偿协议存在严重的法律瑕疵。如果因为签订了这样的协议而让对方把房屋拆除,事后补偿协议很可能无法履行,这会增加以后维权的难度。
谁盖公章谁负责
除了核实签约主体的资格外,还要看协议最后的盖章。在我国,签订协议或
合同时,对个人的要求通常是签字,而对于组织机构的要求则主要看公章。一般情况下,在协议末尾加盖公章的机构,可以认为是签约主体。发生纠纷时以盖章的机构作为被告。因此,在补偿协议上,签约主体和公章主体应当保持一致。
空白协议不能签
千万不可签署空白协议,不管拆迁方说的多么诱人,给出的补偿条件多么优厚,空白的就等于零,事后拆迁方填上去的补偿数额一定不会是其所说的那样,而被拆迁人在补偿问题上已经再也没有话语权了,只能被动地任人摆布。
嘴上纸上不一样
有时,拆迁方为了促使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口头承诺给予高额补偿,但未在协议里加以体现,这显然严重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为口头承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而文字协议确是实实在在。虽然口头约定和书面约定均具备法律效力,但是口头约定往往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这样即使到了法院,也很难得到支持。在此,强烈建议被征收人一定要将所有的拆迁补偿事项落实到协议当中。只有这样,在后期寻求律师介入,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时才能有据可查,有法可依。
回迁安置不具体
当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后,补偿协议必须对被调换房屋的位置、楼层、面积、朝向、是否装修等进行明确而具体的约定。对于
安置房尚未建成的情况,往往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因为安置房建在哪里、何时建成、房屋质量、面积、交付时间等因素都难以确定。
所以,在协议中要对相关事项进行明确约定。拆迁维权律师遇到比较多的情况就是房屋质量问题和回迁期限问题。有的被拆迁人苦等多年终于住上了新房,然而没过几天房屋便出现各种质量问题,这时维权也增加了很多困难和麻烦。还有的被拆迁人,拿着一份补偿安置协议,左等右等数年,就是没办法拿到安置房,因为协议上并没有约定什么时候建成安置房,也没有约定什么时候交付给被拆迁人。甚至有的协议里约定,2年后就没有过渡费了,这种情况给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更加严重。
因此,被拆迁人万万不可轻信拆迁方的各种许诺而放弃自己就有的权利,否则后患无穷。
货币补偿要留心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采取胜货币补偿的,一定要明确货币数额,付款方式,付款地点、是否一次性付清等。因为拆迁方的招数往往让普通的老百姓防不胜防,有时候房子拆了,但却迟迟拿不到补偿款,因为协议中的约定对被拆迁人不利,到哪里说理都很困难。
违约责任应明确
补偿协议中,拆迁方经常也会作出各种承诺,但是又没有约定违背承诺的后果,这就为拆迁方自己保留了余地,却为被拆迁人维权制造了障碍。如果没有任何法律后果,那就相当于没有任何保障。
签字捺印须谨慎
最后,被拆迁人在拿到拆迁协议时一定不能马上签字,而应该仔细阅读,确保了解协议中的每个细节,理解协议的全部内容。还可以复印一份回家与家人商量,。对其中有疑问的条款可以向对方提出异议,要求修改。签字意义重大,签字就表示认可协议的条款,这是最后一道关。如果签字后又觉得补偿不合理,再想维权,那难度就相当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