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即行政行为前置程序。以房屋拆迁征收为例,通俗来讲,就是拆迁部门在实施具体拆迁征收行为前所作的征收决定、补偿决定、申报审批、环境评估及其他相关手续的行政行为。这类行政行为即为行政行为前置程序,具体的某一行政行为是以前置程序为前提和依据来进行的。了解前置行政行为的性质和作用,我们才更能够对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一个清晰认识。
一、前置行.政行为的特征
1.前置行政行为拆迁
行政许可本身是一种多阶段行政行为,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包含另一个或者多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后一个具体行政行为以前一具体行政行为前提。
2.以拆迁征收为例。颁发拆迁许可的五项前置条件为:建设
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而五项前置条件本身的还有前置条件,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前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行政行为。
3.在现实中,前置行政行为往往表现为具有“证据”性质的各种公文书证,比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处罚决定等等。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某一行政行为以这些公文书证为事实和依据的,因此这些事实和依据能够证明这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与否。因此,在审查阶段中,人民法院一般也将前置行政行为视为一种证据,依据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标准进行形式审查。
二、相关规定
具体前置行政行为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必须取得下列前置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件后,才能作出征收决定:
1.建设项目立项批复建设项目立项批复是人民政府计划发展部门从经济效益、资源配置、社会效益、投入产出、环境保护等角度进行论证,对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它是市、县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之前,最先需要取得的法律文件,否则,其他前置行政行为无法进行。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征用、划拨土地前,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建设项目位置和范围符合城乡规划的法定凭证,是建设单位用地法律凭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目的在于确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规划,维护建设单位按照城市规划使用土地的合法权益,没有此证的用地单位属非法用地。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其是付出一定投资(土地开发建设费用),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是利用土地的承载能力或建设空间,不以取得生产产品为主要目的的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有两种:一是建设单位通过人民政府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二是建设单位有偿使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合同、转让合同。
需要注意,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不是建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批准的是在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申请进行建设的批准文件,是关于国有土地用于建设用途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文件。
4.其他审批行为。主要有建设项目审批环评审批、文物保护
行政审批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行政行为。
三、前置行政行为审查
相关规定中所说的批准文件既是征收决定的前提,证明其是否经过批准,但同时又是其依据,如果缺少前置行政行为中的任何一个或者顺序颠倒,说明征收决定必经步骤未完成或者顺序有问题,均属程序违法;如果前置行政行为不合法,意味着征收决定就存在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问题。因此,在庭审中,应从两个方面对上述四个方面的前置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一是从证据方面进行审查。法庭应当要求被告市、县级人民政府提供上述四个方面批准文件,并按照证据的三性及上述排列顺逐一进行审查。被告提供的每个方面文件都具备证据的三性、并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才可认定被告作出征收决定经过必经步骤,符合法律要求的顺序。如果被告提供的文件中缺少任何一分或者其中任何一份存在不真实或颠倒顺序的,都应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存在问题。
二是对这四份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在审查中如果发现存在超越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的,应认定该文件违法,以此可以认定征收决定的依据存在错误。
综上所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涉及被拆迁人的切身利益,征收机关在征收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老百姓自身也要知法、懂法、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