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法律维权是通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来实现的,每一个程序都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维权是对每个维权者的基本要求。
征地拆迁过程中有三个文件需要我们注意,针对征收决定公告,评估报告,征收补偿决定三个文件,如果我们觉得不合理,要提起法律程序,那么一定要在法定期限内,错过时效,将失去最佳维权时机,将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征收决定公告
征收决定公告是在对你这里房屋进行征收的一个决定,里面的内容要看仔细,看是否有不合理的。这个时候你可以要求申请
行政复议和提起
行政诉讼。但在实践中,往往这个时候很多被征收人还没有完全意识到,也说不清楚征收决定内容有哪些地方是不合理的。这也就会影响我们对于维权时机的判断。
评估报告
我们都知道,拆迁方在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时,需要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对房屋、土地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经过评估之后,会出具一份评估报告,拆迁方往往会根据这份评估报告来对房屋、土地进行补偿,因此,评估报告对被拆迁者的影响是非常大的,可评估结果又往往不尽人意。
当我们的房屋经过测量以后,给出具体的评估报告以后,征收方工作人员会来和大家沟通补偿的问题。这个时候有的被征收人一旦觉得自己的补偿是在太低,就会产生负面情绪,不愿与征收方沟通,结果不了了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二十二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征收补偿决定
过了一段时间,你就会发现,你这里多出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这个时候你还不当回事,那么,你可能就离你要合理补偿就越来越远了。而征收方就不会再主动联系你了,因为他们也在等您诉讼时效过期,然后再光明正大地来拆迁你的房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些被拆迁人的“拖延症”主要表现在:先和拆迁方耗时间,等拆迁方坐不住了对其房屋采取非法拆迁手段,抓到拆迁方的小辫子再请律师介入或者自行操作维权。事实上这种做法并不能给被拆迁人带来维权优势,反而会给拆迁方对其违法审批程序等违法点给予了喘息善后的时间。并且被拆迁人往往会忽略上述的维权时效性,错过维权时机。所以这种“拖延症”一定要戒掉!正确的拖延战术是在专业拆迁律师的指导之下有秩序有策略的实施,而不是盲目的一拖再拖单纯和拆迁方耗费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