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和拆迁这三个词语的基本概念后可以很清楚地知道,我们日常所说的“征地拆迁”其实可以更准确地表述为“土地征收与拆迁”,涉及土地征收与拆迁两个相互独立又紧密相关的行为。
那么当事人面临征地拆迁是否合法呢?
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首先要关注的就是是否有“批文”。而要了解什么是“批文”,首先要了解征地的基本程序。
根据《
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征地程序主要包括两部分:
(一)征地的批准程序
1、建设
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
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
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
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
(二)征地的实施程序
1、发布征地公告。 ①发布机关:市县政府;②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③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④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①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②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③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④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⑤不办理登记的后果:不列入补偿范围。
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①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②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
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③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④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⑤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
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
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①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②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
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而接下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知道自己面临的征地拆迁是否有“批文”?
当事人可以由以下几个简单的途径和办法进行判断:
第一,向征收方索要手续。
不管是谁要占地还是拆迁,都应该主动出示相关的法律手续,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法的。就算征收方拿出了批文,我们应该注意批准时间是什么时候,例如,2008年的征地批文在2015年使用是否仍然有效?答案是:无效!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十九条规定,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由此可知,征地批文一般有效期是两年,超过这个有效期,效力当然灭失了。
第二,看看自己是否看过公告,签过字。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因此,如果没有让你在征收土地报批前的土地现状调查文件上签字确认,那当地政府就不能上报材料,就根本不可能批准;当然也有未经土地使用人签字确认而批准征收的,那要么是假签字,要么是没有签字,但这种批文根本就是不合法的。
第三,去当地国土局咨询查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