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应有之义和重要保证。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释放出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强烈信号,使全面从严治党又添一利器。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把学习贯彻问责条例作为重要政治任务,以强力问责倒逼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唤醒了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了担当精神,发挥了震慑警示效应。
有责不担就会“挨板子”
问责条例实施两年来,您最直观的感受是什么?
2016年《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颁布时候,我觉得它很短,只有13条,它能不能贯彻下去、能不能起到震慑作用,都是问号。但现在,我深切感到随着问责条例的施行,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责任意识更强,担当精神更加突出了。通过“打板子”、拧紧“螺丝钉”,促使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扛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
最切身的体会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已成常态。以前,工作没抓好、干部出了事,很少会把“账”算到领导干部头上。现在不一样了,如果领导干部有职不履、有责不担就会“挨板子”。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曝光了7起落实管党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被问责的典型案例。从通报看,落实问责条例呈现出哪些特点?
一方面,问责更加精准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运用问责条例,精准地把问责的“板子”打到该负责的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身上。
另一方面,问责更加制度化。问责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规则来实施的,充分考虑了违规违纪问题中,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所承担的不同责任、责任大小等因素,从而准确及时作出问责,实现了权责对等,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
细化问责措施,加强制度衔接,既是补充,更是完善
一是让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制度只有与具体实践相结合,其所蕴含的力量才能充分释放。问责条例高度凝练,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各地相继出台的实施办法将问责条例的内容具体化,让制度蕴含的力量充分释放,也为贯彻落实问责条例开拓了思路、提供了借鉴。
二是让制度的针对性、可操作性更强。在制定实施办法的过程中,有的地方、部门还在贯彻落实问责条例部署的“规定动作”基础上,加入一些“自选动作”,使实施办法更加全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更强。针对民生领域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并进行问责等。
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健全配套措施,对贯彻落实问责条例既是补充,更是完善。一是厘清了责任边界。比如,许多地方的实施办法既细化了党委领导班子、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成员失职失责的情况,又明确了班子成员免于承担责任的情形,从而树立起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
二是细化问责情形。各地普遍把条例规定的六大方面问责情形进行细化、细分。更加具体的管党治党责任清单。让党员领导干部更加清楚什么事可以做、什么事不能做,什么样的情形下会被问责,从而倒逼他们正确履职尽责;纪检监察机关也便于依纪依规准确把握、规范问责。
三是问责程序更加务实管用。各地对问责启动、调查、决定、执行、终身问责等环节进行补充完善,突出对问责结果的运用,增强了制度的实效性,确保问责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保证问责落地生根。
要研究“问责后”机制,防止“一问了之”
一些地方和部门依然存在问责不规范等问题,如何解决?
针对问责不规范问题,党内监督条例只提供了总体性的意见和要求,在具体操作中,一是要遵循党内法规的基本精神,特别是遵循党纪处分条例的工作程序,对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不能只看现象不问原因、不做调查研究就进行问责,这既不符合问责程序,也不符合精准问责的要求。二是要避免问责不动真格,下“毛毛雨”的现象。三是要避免以问责来推卸责任,不能把问责作为应对危机事件的处置方式,这容易造成问责尺度不一致,时紧时松时快时慢。
问责不规范的原因有两种:一是能力问题,二是责任担当问题,要区别对待。针对能力上的差异造成的问责不规范,在纠正问题的同时,要督促执纪人员多学习,实现自我能力提升。同时要创造机会,加强对执纪人员的能力培训,提高执纪水平。针对缺乏责任担当而造成的问责不规范,要对这种不担当的行为进行问责,让没有责任担当的人承担责任。
如何进一步提升问责工作的水平与效果?
在体制机制上,要把问责与巡视巡察、纪律审查等监督执纪工作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工作深度融合,坚持问责无禁区、无死角。在队伍优化人员配备上,要充分考虑干部的优化组合,保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生机和活力。加强培训复合型人才。
从增强问责有效性来看,问责本身不是目的,最终还是要让大多数领导干部受到触动和警示,切实增强担当精神。适应新形势,研究激励被问责党员领导干部新作为、新担当的机制和措施,通过回访教育、开展谈心谈话,促使被问责党员干部放下思想包袱,“重整行装再出发”,防止“一问了之”。及时跟踪被问责后作风有明显好转、有作为的党员干部,提振其干事创业的精气神、增强求真务实的正能量、营造风清气正的好环境,彰显问责的正效应,实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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