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了赶拆迁进度,有些地方当地会不走法律程序,直接先把钉子户的房子强拆了再说。其背后的逻辑是不就是钱的事嘛,强拆了也就赔偿嘛,仍然按照补偿标准赔偿就是了,省的谈来谈去耽误时间。有的法院判决甚至也支持这种逻辑,无形中纵容了征收方违法强拆的气焰,而不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补偿。因为在这种逻辑下,征收方的违法强拆只会给其带来提高拆迁效率的好处,而不会有什么额外的代价。那么违法强拆的赔偿以及后果真的只能是这样的吗?
征收方在征收前对赵女士的房子进行了调查认定,除了一少部分搭建面积外,都认定是合法面积。但是由于双方对营业房的补偿标准分歧太大,因此未达成补偿协议。于是,征收方突然组织大量人员将赵女士家的房子强拆了。而后赵女士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并要求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经基层法院审理后,虽然对于强拆的明显违法予以了判决确认,但是对于赔偿标准仍然参照征收方以前制定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赔偿。对此赵女士当然不能认可,当初就是因为按照这个补偿方案达不成补偿协议,征收方才会狗急跳墙强拆了房子,反过来仍然用以前的补偿标准赔偿,征收方不用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任何代价,这不等于鼓励征收方的违法强拆吗?再说这样的赔偿标准也根本不能弥补赵女士的损失。而赵女士认为,征收补偿和国家赔偿是两个法律程序,不能将二者混为一谈,自征收方违法强拆后涉及的就是行政赔偿问题,已经不是行政补偿问题了。因此不能当然适用补偿标准对赵女士进行赔偿,而是应该对因强拆给赵女士造成的损失以评估确定,而评估时点应该是以赔偿决定作出时为准。为此,赵女士向最高院提出申诉,可喜的是这个案件引起了最高院的高度重视,直接决定再审后并提审了该案。最终最高院裁定认为人民法院应当综合协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科学决定赔偿
项目和赔偿数额,对于房屋损失的赔偿方式与赔偿标准问题,征收方既可以用在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提供类似房屋的方式予以赔偿,也可以根据作出赔偿决定时点有效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计付赔偿款。鉴于案涉房屋已被拆除,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根据征收方与许某某提供的原始资料,本着疑点利益归于产权人的原则,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评估报告。对于停产停业损失赔偿标准问题,如果赵女士提供的
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证据,能够证明其符合
法律法规和当地规范性文件所确定的经营用房条件,则征收方应当依法合理确定停产停业损失的金额并予以赔偿。对于屋内物品损失赔偿金额确定方式问题,征收方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结合许某某经营的实际情况以及其所提供的现场照片、物品损失清单等,按照有利于赵女士的原则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强拆赔偿的数额和范围跟补偿是不同的,仅就评估时点来讲对被拆迁人就非常有利,因为房价越到后来是越高的,将房屋价值时点定在赔偿决定作出时,明显晚与征收决定时点,价格肯定会高于补偿评估标准。另外因强拆造成的额外财产损失也在赔偿范围内,而原本不在补偿范围内,因此征收方需要为此付出额外代价。我认为不仅在经济利益上征收方应该付出额外代价,对于公职人员置国家法律不顾违法强拆老百姓房子,这明显是滥用职权,并且给国家和被拆迁人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以及产生无可挽回恶劣社会影响,应该依法追究滥用职权的者的刑事责任,至少是行政责任,对于党员领导干部还应该由纪委施以纪律处分,才足以惩恶扬善,督促征收方依法行政,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才能更好的得以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