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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户口迁回娘家拿拆迁补偿款,你符合这些条件吗?

时间:2020-07-15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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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把户口迁回娘家拿拆迁补偿款可行吗?在农村普遍有这种思想:“嫁出去的女儿等于泼出去的水”,还想回娘家拿拆迁补偿?门都没有。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思想,拆迁补偿好像永远都只有儿子的份,女儿外嫁了就属于“外人”,一个“外人”是没有资格回娘家拿征地拆迁补偿的。果真是这样吗?先看下面的案例,小编分不同的情况为大家分析解惑:

案例

农民李大伯家中有5个女儿,均已外嫁,最近政府一纸征地拆迁公告让李大伯苦恼不已,自己外嫁的5个女儿有没有权利拿这些征地补偿款呢?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大女儿出嫁时已经把户口迁到婆家(农村),并在婆家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获得了承包地;二女儿虽然把户口迁到了婆家(农村),但是在婆家还没有获得承包地;三女儿和四女儿也把户口迁到婆家,分别为城镇户口(小城镇)、城镇户口;五女儿结婚时没有把户口迁出。五个女儿的情况各不相同,那她们有没有权利获得征地补偿款呢?

首先,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农村土地承保责任制,“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是一直以来土地分配上遵循的原则。而且征地补偿款的发放目的是为了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失去承包土地而丧失的经济利益,在分配过程中资格的确定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身份和拥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取得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原始取得,一种是加入取得。“原始取得”就是出生取得的成员资格。“加入取得”包括婚姻,收养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而取得的成员资格。

其次,如何认定“外嫁女”?

一般而言,“外嫁女”基于出生、收养等原因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外嫁后的成员资格一般会以户籍、生产生活和收入来源等标准进行判断。这些标准,既充分保障“外嫁女”征地款的分配权,也杜绝了“外嫁女”在娘家、婆家均取得征地补偿、利益分配不均衡的情况。

最后,根据李大伯五个女儿的情况进行分析,看看哪几种情况的“外嫁女”能回娘家拿到征地补偿款:

1、出嫁后把户口迁入婆家(农村)

李大伯的大女儿结婚时已经把户口迁到婆家,且在婆家已经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已经丧失了娘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大女儿不能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二女儿虽然结婚时也把户口迁到婆家,但在婆家并未取得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时二女儿可以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2、后把户口迁入城镇(小城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李大伯的三女儿正好符合此条件,也就是说三女儿有权获得征地补偿款。

3、出嫁后户口迁入婆家(城镇)

李大伯的四女儿出嫁时户口迁入婆家,获得城镇户口,代表已经脱离原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土地发包方应该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李大伯的四女儿已经丧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遇到征地拆迁时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4、出嫁后户口未迁出

李大伯的五女儿出嫁时户口并没有迁出,而是留在娘家,就保留了“原始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权利,此时五女儿有权获得相应的征地补偿款。

5、外嫁女离婚或丧偶

不管是外嫁女嫁到农村还是城市,只要外嫁女离婚或丧偶后,其户口迁回原籍,且在其他地方不享有相关权益,一般认定该外嫁女属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遇到征地拆迁时,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

6、拆迁补偿款继承

如果被征收拆迁的房子是父母盖的,分两种情况:

(1)父母都不在,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此时房子的拆迁补偿款子女都有继承权。

(2)父母尚在,拆迁补偿款的处分权掌握在父母手中。

经典判例: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琼民申38号

唐某已经外嫁,娘家遇拆迁,但是唐某父亲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根本没有唐某的名字。唐某也没有证据证明承包了本集体的土地,其户籍虽然挂在本集体,但多年外出务工,是否认定其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以下裁定:

本院认为:本案为“外嫁女”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被申请人出生在第8村民小组,户籍也一直登记在第8村民小组。唐某虽已出嫁,但没有迁出户籍,也没有在男方分到承包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外嫁女”请求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款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认定“外嫁女”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应当从以下方面综合把握:1、“外嫁女”的户籍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是否仍在原集体经济组织;2、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外嫁女”是否仍在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和生活;3、“外嫁女”是否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本案中,唐某虽已出嫁,但其一直没有迁出户籍,且其也没有在男方分到承包地,仍以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虽然其经常外出打工,不常在本村生活居住,但其户籍未迁出,经常居住地虽然改变,住所地却未改变,且本村大多数人也长年于外地打工,并未影响其第8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认定,故被申请人也不应因此影响第8村民小组成员资格的认定。因此二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法律程序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现实生活中因不懂这些法律,外嫁女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或者为了争取征地补偿款而闹得沸沸扬扬,甚者闹上法庭。小编认为亲情无价,如果征地补偿款父母已经代收了,而且你的生活并不是过得很窘迫,这笔征地补偿款就给父母养老吧,毕竟父母把你养大成人不容易。如果你本应享有与本村其他被征收人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但是没有享受到,那请你拿起法律的工具保护自己。目前我们的生活已经离不开法律,我们一定要加强自己的法律意识,时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遇到纠纷时,靠法律知识维权,而不是用“一闹二哭三上吊”的传统方式。愿大家做一个有素质有法律意识的新时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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