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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你出个主意前些时间我同学小区遇到了和你一样的情况,他们自己建了一个群选举了一名有权威领导力的人担任领导成立了业主委员会这个人是会长,他们各自通过自己的关系去找有关部门进行协商。
有的人负责找城管有的人负责找物业公司进行谈判,后来经过激烈的斗争和维权他们最终获得了一场胜利你猜是什么?被强征的车位这些人自己买油漆、刷子、还有一些辅助工具自己从新划定车位这些都是经过物业公司和城管默许的!你们也可以如此至于垃圾投放点可以另外找地方,不能占用规定的车位这个是极不合理的!
后来的结果是归还了车位,同时他们也安排专人从新找地方进行垃圾投放,记住一点要挂一个横幅上面写着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感谢物业和城管几个字,这叫先礼后兵!千万别忘记拍照录像保留证据和资料再发给小区附近的物业和城管部门叫他们知道我们是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收侵害!
也可以找人联系环保部门处理垃圾投放这个事情,他们一定会管的这是他们的负责范围,团结就是力量不要单打独斗那是不行的只会失败要一起去找他们叫他们给个说法,也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来维权也可以拍成小视频发到网上叫大家转发制造声势逼迫他们妥协!记住一句话方法总比困难多,自己要团结就可以战胜一切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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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业主委员会。小区停车位、车库占用业主公共道路或其他公共场所修建,开发商不享有任何权利。如果开发商占有使用,业主有权制止开发商的侵权行为,当协商不成时,业主委员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
二、业主。如果是人防工事改造而成的地下停车场,应先确认该人防工事是否计入了公摊面积,开发商是否有人防办颁发的地下防空室平时使用证。如果确已计入公摊面积,则业主才是最终的投资人,该地下停车场的平时使用管理权及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应归属业主。发生类似情形的业主,可向开发商主张权利,亦可由业主委员会作为原告起诉开发商的侵权行为。
三、部分
所有权人。如果车位、车库属于业主专有部分,并已取得产权证明,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任何第三人均不得擅自占用。当停车们、车库被侵占时,该专有部分所有权人可直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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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题主的问题,应该是物业公司将地面停车位改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
依据有关规定,建筑垃圾与生话垃圾不得混放。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时清运,而建筑垃圾一般由城管部门根根有关规定委托专门的建筑垃圾清运公司承担。建筑垃圾清运公司不会每日清运,待建筑垃圾到一定量后才来清运。因此,小区必须有个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该堆放点设在小区任何一个地方都会出现己入住的业主不同意,而正在装修的业主坚决要求设立的情况。物业公司处在设也不是,不设也不是的尴尬位置。
个人认为,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应当设立,每个业主的装修垃圾都曾经或将要放在临时堆放点,每位业主都是受益者。至于设在何处,如何降低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产生的空气污染等问题需物业公司与业委会共同协商处理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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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违法,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建筑区划内,符合专有部分条件的车位、车库的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
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车位、车库,应归属业主个人所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属于业主专有部分的三个条件,即:(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对于这类车位、车库应当认定归属该专有部分所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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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合法合规的解决:
1、垃圾站是规划局规划确认的,物业没权设置垃圾场地点,擅自更改垃圾场所,属于违规违法行为,业主可以向规划局投诉要求整改。也许物业抵触不作为,但是可以拿到规划局的整改通知书作为证据。
2、同时向社区或爱国卫生部门、城管举报,这些部门会给予相应处理。并拿到这些部门的回复作为依据。
3、用上述依据向住建局物业管理中心投诉。如果还没有效果就向市长热线备案。如果还没有改变就要求媒体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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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说,现如今的小区物业就不知道自己是干什么,好像管理物业的它们,就可以像这样去肆意任性似的。殊不知,小区业主才是它们的衣食父母,所有小区的一切安排决定,都应由业主委员会定夺,而不是小区物业可以随随便便去规定实施的。为什么现在小区物业与业主之间总是纠纷矛盾不断?还不就是因为物业总是无视业主们的存在,擅自去做出一些违背业主意愿的事情。我觉得,业主的事情还是应该有业主去决定,而不是物业去僭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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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的小区物业,任性已成为常态。虽说他们服务于业主的产业,可给人的感觉,现如今的物业早已反客为主了。强行设置什么物业规定,在某些小区而言,就是物业谋取利益的手段,它们硬性出台的一些收费,根本无视业主的反对。你若是跟他们理论,弄得不好,就会遭遇辱骂甚至围殴。按理说,小区物业都是业主监督下的运营,它们有什么要求,都需经业主委员会商讨同意后方可实施。然而,现在的业主还有发言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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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要一分为二的对待,拉圾分类目前是政府部门要落实的一项重要任务,大政方针和法律上有规定,如果小区内没有设置垃圾投放点,物业公司为了给业主提供生活便利,业主应该支持。如果小区原来有垃圾投放点,物业公司为了利益或其它企图,业主应该选择与物业公司沟通交流或不许。如果进行维权应按照通过业主委员会,向办事处,政府等部门进行逐级映,来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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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什么好的办法,中国的对于这方面服务行业的法律机制存在过多的缺陷,没有好的机能机构,并且,成立业委会也是比较复杂,层层关系介入。其实解决此类问题需要政府?街道?业主自己一起来完成,政府加强这方面的法律建设,街道多办事办实事多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也积极配合参加,不存在维权,把权给业主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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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和业委会去商量。我们只是去雇佣物业,帮我们把小区设施还有绿化完善的更好。并不是说物业就是这个小区的老大了。 小区里面最大的是业委会。业委会当然也就是业主委员会啦。 通过业委会去和物业商量。物业是没有这个权利去随便弄这些东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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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面停车位是由开发商依照行政规划建设的物业附属设施,实际上并无建筑物,其本质属于土地使用权,不能办理产权登记。开发商将
商品房向业主出售后,建设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属全体业主。因此,地面停车位的权益作为附属设施归属于全体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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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你的陈述,知道了你们的问题,投诉遇到推诿。现在看来只有走这两条路了:一个是上访,但是我看到很多上访者所走的相当艰难;二是请人找关系请大媒体曝光。如果你看这两款方法不行,只是向法院起诉,让法院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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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只能要求物业做好相关的环境卫生,不行就直接打市长热线,一次不行,打两次,两次不行再打,记住是反映卫生的问题。别听其他人的什么所谓维权方法,现实情况就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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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小区业主,组建业主委员会,首先和物业沟通,垃圾车停放点,还业主小区公共用地,如果不同意集体去该服务社区沟通,由社区和政府部门出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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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大城市,都有维权的
法律援助是免费的,你先去物业公司要个说法,如果你认为不合理,你去咨询法律援助,会帮你找相关部门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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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找到物业协商,如果协商不当直接报警。警察处理过后一定要物业保证不会再占用车位。
也可以向
居委会反应,让他们中间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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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这不只是一个居民的事,这是所有居民的事,什么叫人多力量大,应该组织所有居民去上访,人多了引起舆论,政府才会关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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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个情况,第一找相关部门投诉,第二需要动员所有业主。这是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问题希望大家都能尽到微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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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让物业离开小区。你是主子他是仆人,你连一个替你看家的都解决不了吗记住他是赚你钱的 你是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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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属于城市建设规划的,只要物业安排另外车位给你,我觉得你不用维权了,支持一下垃圾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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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看当初购房
合同怎么签的了,合同里有写有关用处了,如果违反合同条例了,是可以告物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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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垃圾桶拿回家,就说这是我的车位上面的东西就是我的。如果不是你的车位,你管这么多干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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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明白,你的停车位缴费了吗!?都是公共区域,停车位是个人 垃圾点是大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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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想解决,集合多加业主,发出声讨进行处置。第二,往当地的随手拍发,靠舆论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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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原先是公共的,没什么好说的,可以向物业提建议,如果是掏钱的,正常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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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我们国家推行的垃圾分类,应该支持,物业应该另选一个地方作为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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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物业协商,如果他不同意恢复原样的话,就去相关部门投诉,实在不行就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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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法维权,现在的物业是灰色地带,权利无比大,收着钱欺负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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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时的有特殊情况可以理解,长期这样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或者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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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物业委员会,到一定人数,就可以罢免物业,这是业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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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市民联名上告法庭,可以请律师帮忙,搜集证据,告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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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只有业主联合起来对抗物业了,要不然还真没有办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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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公共停车位吗?先向业主委员会或是社区街道反应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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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投诉,未经他人允许 占用他人财产。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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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车位不是自己的,使用权的物业的,所以没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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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委会告,不告专有部分或者二分之一以上可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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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受的解决问题就好,不然叫警察叔叔也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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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协议解决合理赔偿。不行再通过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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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撕破脸皮,那就干脆更换物业公司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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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业委会,投票把物业辞了,然后请新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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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先找户主进行协商,实在不行按法律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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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应该可以吧?和他们协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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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市长热线电话。决不能让其成为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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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是个难度活,耗时耗力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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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找律师。第二,把房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