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的拆迁程序
是第一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征收房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等有关部门,就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进行论证。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后,应当将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等事项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30日;但是,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60日。
公告的事项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的采纳情况、不采纳情况及理由及时公布。
第四条房屋征收范围公告后,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迁入户口或者分户。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条经征求被征收人、公众和专家意见,无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存在重大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后,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征收房屋的,应当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组织有关部门论证的基础上,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90%以上被征收人同意进行危旧房改造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未达到90%被征收人同意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的情况及时公布。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房屋征收决定予以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房屋征收目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和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及时做好对房屋征收决定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条被征收人以及与房屋征收决定有关的利害关系人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条房屋征收涉及国防设施、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宗教活动场所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应当依法保护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屋征收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房屋征收档案资料的管理。
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程序包括制订征收补偿方案、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认证、进行征地调查、与被拆迁人协商补偿问题等。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流程: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满足上述前置要件后,可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当及时公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上述公告内容就回答了被征收人两个大问题,即拆迁如何补偿和不满意怎么办,事实上法律充分地赋予并保护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异议权和救济权,被征收人要清楚地知道自己的权利才能做到不被侵害以及受害后及时维权。
2、房屋评估
市、县级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接下来是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评估主要有几点规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应由被征收人协商选择;评估机构需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所规定的的要求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10日内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0日内申请鉴定。
3、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具体事宜进行协商,订立补偿协议。协议中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进行具体约定。
4、达不成补偿协议时司法强拆程序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不成补偿协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公告,同时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司法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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