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专业的征地拆迁律师,我经常接到很多电话关于“养殖场违建拆除”“养殖场因环保关停”“养殖场划入禁养区被拆”等关于养殖场拆迁的咨询,并代理了大量养殖场、种植场方面的拆迁案件,为广大的养殖户维权成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结合办理养殖场案件的体会和心得与各位被拆迁人交流一下。
一 养殖场的渊源
养殖场拆迁比较普遍的情况可以总结为:当事人为本村村民,原来以种地为生,早些年积极响应政府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自力更生在本村自己承包土地开办养鸡场/养猪场/鱼塘,经过几年甚至十几年的苦心经营,养殖场存活下来,成为一家里主要的经济来源,之后经营有方,在当地成为小有规模的养殖户,甚至带领指导乡亲们开展养殖生产。
随着经济的发展,当地赶上一波城镇化的浪潮,处于城市周边农村的养殖场被地方政府划入征收拆迁范围,征收部门与养殖户一直未能就补偿安置问题达成一致(后期接的案件,甚至都不会谈补偿)。随后,市国土局、区规划局、镇政府、区政府陆续对当事人下发诸如《非法占地处罚通知书》、《违法建设通知书》、《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违法建设拆除通知书》等法律文件,称当事人所建养殖用房未经合法审批,未依法申领能达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筑,限期其自行拆除。
当事人看不懂政府下发的各种文件,当然从内心里不相信政府会来强拆自己的养殖场,心里嘀咕可能是一阵风的运动或者该去活络活络关系。直到百号人和轰隆隆的推土机入场,眼看自己几年辛苦经营的养殖场被强拆。
二 养殖场是否属于违法建设
关于养殖场征收拆迁,有一个绕不开的争议焦点“在农用地上建养殖场是否是违法建设”。对这个问题的斗法会出现一个“平行线”结果,即征收方拿出《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某地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等法律条文。有些地方甚至要求拿出现在养殖场所需的《土地规划许可证》、《
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与环保证明》、《税务登记证》、《建设施工许可证》。
作为被拆迁户的代理人,我们会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村民种植农作物、种树、畜禽养殖;《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兴办乡镇企业或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需要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畜牧法》和《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也有对畜牧占用耕地的相关规定。《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之规定,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也无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养殖户在承包地上搭建临时养殖设施的行为属于直接用于畜禽舍的农业设施行为,依法并不需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史律师认为:在农用地上建养殖场的无证建筑并不一定是违法建筑,也不应该按照违法建筑强制拆除不予补偿。
三 律师如何为养殖场维权
律师介入养殖场拆迁后,开始从法律途径上帮养殖户争取合法利益。首先,我们从本次征地拆迁的合法性进行律师调查,做到对案件的全面了解;其次,律师会对强拆前的一系列前置行为入手,审查其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在恰当时候提起诸如“强拆是否有依据”,“强拆行为是否合法”等关键程序;最后,以国家赔偿或者调解达成协议拿到合理补偿,结案。
在早期,政府不仅不反对、不禁止、不制止,反而鼓励和支持农民兴办养殖业,农民畜禽养殖规模和数量也从小到大,从少到多,一直以来,成为农民增收的一条途经。但是现在来看,政府不仅不再支持,反而以违建的名义强拆了众多养殖场,畜牧产业从以前扶持鼓励产业,一下子180度大转弯,到目前的限养、禁养,甚至强拆,值得人们深思。
如果您在自家承包地上修建的养殖场被行政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建议及时咨询专业拆迁律师,防止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