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能促进适度规模经营形成,提高农民收入,推进现代农业发展。但在一些地方也出现行政命令下指标、定任务、赶速度,片面追求流转规模和流转比例,侵害村民利益的情况时有发生。针对土地流转中出现的问题,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结合自己办理的大量土地流转案件的经验认为,农村土地流转,必须由农民说了算。
首先什么是土地流转?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可以通过转包、转让、入股、合作、租赁、互换等方式出让经营权,鼓励农民将承包地向专业大户、合作社等流转,发展农业规模经营。
其次土地流转的主体是村民而不是村委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也就是说农户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方式。但在实践中,不仅农户可以自主决定流转,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甚至乡(镇)政府、县(区)政府也可决定流转,特别是在招商引资,规模经营等土地流转中,有的县乡政府不经农户授权就与外商订立土地流转协议,然后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通知农户。这种“强制流转”或“被流转”,剥夺了农户的参与权、协商权、监督权属于违法行为。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农民。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等,决策权都在农户,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
再次土地流转应坚持村民自愿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依法承包土地、流转土地是农民的核心权益,土地采取什么方式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外在形式如何选择,都应当由原承包农户自主决定,由农民说了算。在土地流转中要始终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确保不损害农民利益、不改变土地用途、不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乡村组织可以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协调和服务,但不能搞强迫命令、行政干预、阻碍或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如果强迫或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或以划分“口粮田”“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等等,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等
民事责任。
第四 政府在土地流转中的职能是服务角色
在一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政府服务监管混乱。主要是越位、错位、不作为。如越俎代庖式流转就属主体错位,权力越位,同时存在大量的行政不作为。政府应更多地从服务的角度,通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公开市场,建立流转的服务平台,加强土地流转
合同管理,健全纠纷调处机制等方式,为农户承包经营权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一些地方地方政府为了政绩工程,大搞商业开发,在省政府或国务院未批准土地征收的情况下,逼迫老百姓流转自己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其实质属于以租代征,违法征地。针对这些违法流转土地,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