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事先没有接到任何通知的情况下,有些拆迁户的房屋被拆了,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有的还涉及人身伤亡等情形。未经合法流程强拆征收房屋,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
刑事犯罪。违法强拆涉4类刑事罪名,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渎职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第一类、违法强制拆迁构成侵犯财产型犯罪,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
1、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的拆迁部门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往往会采取断水、断电、断路、拆门窗、砸窗户或堵锁眼等行为违法逼签。更有甚者,对老百姓的房屋予以破坏,使他们的日常生活难以正常进行下去。这些暴力拆迁行为,如果涉及毁坏财物金额较大,就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
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4、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5、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对他人的合法财物进行强拆的话,是会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这个时候会根据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进行确定,如果故意毁坏财物已经超过了5000元的话,就已经可以立案了,这个时候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第二类、违法强制拆迁可构成渎职罪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征地拆迁涉及巨大经济利益,所以极易出现腐败现象,有的相关部门人员不顾相关法律规定,滥用职权,扩大其职权范围,作出违法拆迁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
第三第四类、违法强制拆迁可构成侵犯人身型犯罪,例如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具体表现为公民的生命、健康和人身自由等不受非法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1条规定,“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任何人、任何机关非法侵犯。违法侵犯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予以刑事处分。但是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工作人员直接进入被征收人家里违法偷拆、强拆的行为屡见不鲜,这可能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并且因强制拆除造成被拆迁人及其家人人身受到损害的,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在面对拆迁时,一些被拆迁人采取过激的方法抗拆,甚至以某些刑事罪名受到法律惩处。这是不明智的!面临拆迁要保持清醒,不要与拆迁人员肢体对抗,不要进行言语攻击。要保护自身和家人的人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