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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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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境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实际税收行政管辖范围内。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具体的征税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二条中有规定,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三)房屋买卖;(四)房屋赠与;(五)房屋交换。

但是,纳税人在取得土地的时候,除了通过出让方式外,还可以通过划拨来进行。

而土地的划拨,是很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操作。划拨土地,也指划拨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者通过除出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各种方式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取得途径进行了规定:"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来看,划拨土地取得时所支付的费用很低,甚至为零,并没有缴纳土地出让金,并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所以,我们现行契税是不对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者征税的。

真正征收契税,需要等到该土地补办出让手续之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二条规定,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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