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院实行两审终审制度,即
一审之后,可以上诉进行二审,而二审即为终审。不服判决怎么办,可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无疑,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再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再审事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我国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上述规定情形之一,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三、再审后当事人是否可以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理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理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理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四、再审案件的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五、行政机关负责人是否出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八、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或者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等案件以及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
六、厘清几个法律专业术语
重审: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依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其判决为一审判决。
再审:为了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错误,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的重新审理活动,叫作再审。再审须由本院院长提出,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向下级人民法院指令,或因上级人民捡察院提出抗诉而实行,再审应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原为一审案件,按一审程序进行,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或抗诉;原为二审案件,依照二审程序进行宙理,其判决或裁定是终审的判决或裁定,不得上诉或抗诉。
提审: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为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的错误,把案件提上来由自己审理。提审,应按第二审程序进行,所作的判决或裁定是终审判决或裁定。此外,上级人民法院依法将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尚未作出判决的),认为以自己作为第一审为宜的案件,提上来由自己审判,也叫提审。
简单梳理案子,当事人收到市中院的二审判决,对判决结果不服,而于向作出二审判决的上一级省高院申请再审,省高院五日内即收案,成立合议庭,在高院323法庭举行了法庭询问(复议机关未出席!),一月后审结。经合议庭审理认为,再审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以及(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经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该案由本院提审;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及合议庭告知书,意味着再审程序已经正式启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