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协议的签订,对被征收人来讲十分的重要,这关系被拆迁人的日后生活,且协议上面的任何一项也都关系着拆迁方与被拆迁人的权利义务。因此,签订补偿协议时,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了。
拆迁协议里面必须要拆迁当事人的单位、姓名、经办人姓名,并且必须由拆迁双方的当事人签名盖章后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而拆迁非出租房屋时,拆迁方应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拆迁出租房屋时,拆迁方要与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签订协议。
同时,在协议里面也应当要有以下法律所规定的内容: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那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既然这么重要,那么谁有权签订补偿协议呢?
关于谁有权利签订拆迁补偿协议的问题,因涉及两方面的主体,所以要一分为二的来分析。
首先,谁有权利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
我们都知道,在征地拆迁中,无论是什么
项目的拆迁,拆迁补偿的对象都是土地
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因此,能有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的人自然也就是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当然也得证明自己是这土地或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或许有土地证或是房屋证就是最好的证明)。
不过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往往为了降低拆迁成本、尽快完成拆迁工作,会拿着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让土地所有权人或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家属代签,比如所有权人的爸妈、姐妹、孩子等,有个别地方还存在拆迁方与村委会就直接签订补偿协议的情况,以上这些如果没有经过所有权人的同意或是授权,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是不合法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此时,被拆迁人可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次,被征收人与谁签订补偿协议才是合法的?
和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
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从以上规定来看,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及房屋征收部门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都可以与被征收人签订协议。但要注意的是,被委托单位在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时需要出具授权
委托书。因此,除此以上可以签补偿协议的主体之外,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
在目前现实中经常出现的,比如拆迁办、拆迁实施单位或者是街道办事处等机构与被拆迁人签协议的情况,是隐含着法律风险的。比如拆迁指挥部、拆迁办公室之类的机构,是不具备法人的主体资格的,拆迁一结束就撤了,找都找不着,更不要说以后履行的问题了。因此,在签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当注意对方是以何种名义来签协议的,以免利益受损。
土地上房屋拆迁:根据《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由此可知,土地征收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主体只能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是国土部门,其他人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协议。
因此,被拆迁人在与对方签订补偿协议时,必须先要明确对方的身份。
.征地拆迁非常的复杂,在签协议时,除了要注意主体之外,也要注意协议里面的内容,比如说金额是不是之前谈好的,
安置房的位置有没有变化等。因为,一旦签订的补偿协议,就表示认同这份协议,且此协议就具有法律效力,日后维权时不容易推翻。所以,在签协议时一定要认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