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
法律法规(一)国有土地收回范围
1、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收购的;
2、实施城市规划或旧城区改造需要调整使用的;
3、土地使用权人无力继续开发且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
4、需要行使优先购买权收购的;
5、其他可以收购的。
(二)受理土地收回申请
申请资料应包括:
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申请书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情况调查表
3.权属证明
(1)《国有土地使用权》复印件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验原件)
(2)《房屋
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4.身份证明
(1)法人
营业执照副本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涉及国有资产,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同意的意见
(4)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需提供公司章程复印件(验原件),并提供按公司章程规定要求作出的同意土地收回的文件
5.凡是法定代表人不能出面办理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
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模板3)
6.地形图(1:500)及数据光盘(收回土地拟出让供地的,须提供2000年大地坐标系地形图及数据光盘;收回土地拟划拨供地的,须提供1980年本市坐标系地形图及数据光盘。)
7.企业改制批文或破产裁定等
要求提供以上有效的材料一式三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征询土地规划阶段(实施单位:宗地责任园区或相关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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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市规划部门征询拟收回土地规划性质、委托编制规划策划方案、申请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用地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部分土地征询规划意见。
摸底调查阶段(实施单位:区推进中心;配合单位: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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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其地上建(构)筑物的权属、权利等有关情况进行调查和审核
1、现场踏勘。核实土地面积、四至、地上建(构)筑物面积。调查土地、房屋的利用现状(对于房屋情况,承办人员需到房管部门核实房屋登记情况),土地、房产是否存在出租、联营、联建等情况。
2、他项权利调查。对土地使用权人提供的有关部门出具的关于土地和房产抵押、查封等他项权利限制及出租、联营、联建等他项权利的证明材料、解除说明,进行审查核实,确保土地具备收回实施条件。
3、落实申请人情况。调查了解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负债、企业性质(国有、集体、股份)、处置意向等情况。
4、居民用房调查。调查收回范围内征收居民用房的面积、房屋类型、征收意见等。
5、集体土地调查。调查收回土地范围内有无集体土地的情况。
6、调查宗地内管网、人防设施、名胜古迹的分布情况。
7、调查宗地内水、电、气、暖等公用设施的使用现状。
组织土地、房产的测量及评估阶段(实施单位:区推进中心;配合单位: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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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宗地的收回方式,组织土地、房产的测量及评估工作。由区推进中心在测量、评估机构备选库中抽取相应单位进行测量或评估。土地补偿采用备案后的土地评估结果,地上建(构)筑物由收回主体按评估的重置成新价格予以补偿。
该阶段土地使用权人需提供资料:
1、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委托书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地籍调查表、指界通知单(第三方服务提供)
要求提供以上有效的材料一式二份,所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签订收回
合同阶段(实施单位:区推进中心;配合单位:土地使用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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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划用途和测量、评估结果以及与被收回方协商的意见,按照《市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x号)的规定,起草《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合同》,经审批程序,可正式签订合同。
土地收回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被收购土地使用权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土地位置、四至范围、等级、面积、用途,地上建(构)筑物状况及房地产权属情况;
2、土地收回补偿方式和实施办法;
3、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4、双方的权利义务;
5、违约责任;
6、纠纷的处理;
7、其他有关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