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屋价值心里要有数
实践中,拆迁补偿在某种程度上是拆迁方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博弈,那么被拆迁人要想在这场博弈中取得胜利,那就必须要有一定的筹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其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相关
法律法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
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方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对于补偿原则,根据《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在的相关规定,要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或高于原有生活水平,长远生计有保障。
如果被拆迁人觉得相关部门给予自己的补偿远远低于周边市场价或是低于原有生活水平时,被拆迁人找到自己手中有哪些筹码,这样一来,再去找相关部门谈补偿的时候,或多或少的都会让拆迁方有所让步。
二、申请政府信息公开
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方对征地拆迁中应当向被拆迁人主动公开的信息总是遮遮掩掩的,且对被拆迁人提出的信息公开中的相关需求也是置之不理,随后被拆迁人就遭到了土地、房屋被相关部门给征收的情况,此时,可能很多被拆迁人会尽快的与对方签协议,可事后才发现自己的补偿远远低于别人家的。但是没有有效证据,这样的情况,也是很多被征收人面临的维权困境。
因此,当面对征地拆迁时,被征收人首先要搞清楚为什么要征地,是否获得了审批,批复征收多少土地等情况,才能顺藤摸瓜,找到维权的关键点,而要搞清楚这些情况,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最重要的手段。
三、及时启动法律程序
在征地拆迁中,存在一个很大的误区,就是当被拆迁人觉得补偿不合理的时候,往往会认为拆迁补偿不合理那我就当钉子户、坚决不搬迁,然后与拆迁方一直僵持等。经常有当事人诉说,拆迁方雇佣社会人员对被拆迁人进行干扰,半夜或是大白天的私自闯入家中逼被拆迁人签字,恐吓被拆迁人搬迁等,当然这也是真实征地拆迁时的写照。
所以凯诺律师建议大家,在补偿不合理的而拒绝签字或是搬迁的时候,一定要有所作为,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如提起
行政复议或是
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当被拆迁人遭遇到违法拆迁时,申请行政复议几乎是维权的必经之路,而且申请行政复议有以下几点好处:
(1)以法定程序向上级相关部门明确指出拆迁方的违法点,这样的话会有理有据,而且能够引起上级有关部门对征地拆迁活动的关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
(2)通过拆迁方的答复,能够更清楚的知晓拆迁方已有的证据,这样有利于辩护思路,且能够有针对性地补充被拆迁人的证据,为下一步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
(3)如果上级相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违法,还可以连同上级相关部门一并提起诉讼,这样就可以提升行政诉讼的管辖级别,将本应由区县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中级法院管辖,本应中级法院受理的案件变成高级法院管辖。
当然,除了能申请行政复议以外,我们同样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第十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行政诉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民告官”,且行政诉讼也是解决拆迁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被拆迁人一定要抓住这个时间点,及时的维权。
四、理性的维权
在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时,一定要保持冷静,切忌采取过激的行为。同时要加强沟通,被拆迁人要及时的将拆迁情况告诉律师。
其次,相关部门介入而做出让步的话,那么被拆迁人要理性的抓住此时的机会,但不能因相关部门一时的让步就认为他是能一直让步下去的,因此及时的与律师沟通,判断他们的请求是否合理,只有这样才能尽快的解决拆迁纠纷。